陈燕萍与昌邑区人民法院附设调解员的差距
(2010-03-20 0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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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最近全国法官有了新的学习典型——陈燕萍。我不想提出判决千件无错案的标准问题,也不想提出没有被投诉、被上访、清廉是基于什么标准和通过什么程序考核的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更不想提如此好人为什么得不到提拔问题。我只想基于宣传的事实和宣传体现的有益司法价值而论【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对人民群众(集合概念,而不局限于原被告)有深厚感情】,我们昌邑区人民法院附设的调解员做得比她好,而且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
首先,陈燕萍调解率近70%,我们调解员的调解率是80.1%(2176件,件件有卷)。
其次,“案结事了”。宣传陈调撤近70%,似乎这近70%诉讼案件已经“事了”,其实不然,这些调解案件是有一部分要进入执行的,执行阶段有没有上访和投诉?不得而知。而调解员调解的案件都是案结事了的,根本不需要执行,也无一投诉和上访(我是主管,投诉必经我接待)。
再次,全国法官出现一个陈燕萍,已是凤毛麟角,为什么呢?而我们的调解员为什么个个都比陈燕萍强?——法官不是讲情理的职业。
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仅仅体现在口头上,我们应当积极深入探索和认识司法规律,只有按司法规律办事,才能既实现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统一,又实现我们树立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并举的法治进路的畅通无阻。
另外,把宋鱼水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到陈燕萍的“案结事了人和”理解为是从司法职业化向司法大众化的司法导向变化,是非常有害的。不能认为陈燕萍是最新的典型,就等于抛弃的旧的典型;也不能认为树立了乡村的大众化法官典型,就是否定了北京专业化的法官典型。
再啰嗦一句:司法大众化不等于法官大众化,更不是法院大众化。关键在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司法职能的合乎司法规律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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