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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提示制度

(2010-02-21 22:31:42)
标签:

杂谈

昌邑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初在立案庭开始了诉前提示的探索、尝试。实践证明其意义和作用远比当初设想的更深远。

诉前提示制度是在民商事案件受理审查中,根据纠纷的特点,由法院或其附设、委托的调解组织有选择地向对方纠纷当事人送达书面《诉前提示》,对诉讼程序的高成本性、迟延救济性、程序的僵硬性、对抗性等特点予以说明,同时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和解和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诉前提示不同于诉讼中的诉讼风险告知。首先,前者存在于诉讼前,后者是在诉讼中。其次,告知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法官提示,也可以是法院附设或委托的调解组织告知,而后者只能是法官告知。第三,告知内容不同。前者主要告知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性内容,而后者主要告知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中的风险告知。

诉前提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诉前提示制度首先充分地体现出法院的化解纠纷的功能。通过两年多的实践,诉前提示制度在化解民事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物业纠纷、农村小额借款纠纷、拆迁纠纷和部分商事纠纷中,所起作用十分明显。我院适用诉前提示与调解员诉前巡回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上述各类纠纷中的90%以上纠纷。

第二,诉前提示制度是能动司法的表现。这种能动性是法官阐明权的灵活运用和适当延伸,也是法院应然的义务。

第三,诉前提示在诉前给双方纠纷当事人一个公平的选择机会,更能体现程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民事私权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进而突出权利本位的法治社会特点,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四,诉前提示制度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家司法资源紧张的目前形势下,通过诉前化解大量纠纷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尤显重要。

第五,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避免诉讼程序的各种弊端,可以缓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可以避免纠纷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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