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的报告6
(2009-08-23 08: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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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化解民事纠纷,促进军民和谐
今年8月,申请人祝云祥委托代理人向昌邑区法院立案庭起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市某部拖欠其工程款38万余元并附有欠条及相关证据,该案转交昌邑区法院调解中心室后,由调解员王凤春和调解业务指导人员陈德运共同主办。由于该工程款拖欠九年之久,加之部队领导几经调换,现任部队领导对该欠款不了解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所以未得到解决,调解员王凤春和陈德运同志第一次到部队后,部队领导表示该欠款查实后再进行调解并非常理解调解人员的意图,经过几天后,调解员王凤春和陈德运同志再次来到部队调解,部队领导表示经财务查核,从账面上反映出已支付祝云祥19万余元,只欠祝云祥19万元工程款,如果祝云祥能让步,部队可一次性支付完毕,还可以列出还款计划协议,事后我们在第一时间里将部队的主张向申请人祝云祥说明,并约定双方当事人到部队进行调解,经过三次反复调解,讲解军民共建和谐相处的意义以及调解解决此事的好处,使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调解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处理此纠纷,申请人祝云祥表示部队能一次给我14万元即可,余款5万余元不予追究,部队当场表示同意,并立即支付祝云祥现金14万元,祝云祥表示今后部队营房建设需要我,我还愿意为部队出力,部队表示该纠纷不但得到了及时解决,部队还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和利息,并减少了诉讼成本和诉累。双方都表示非常满意,真是人民调解促和谐,唱响军民团结歌。
人民调解员:王凤春
退休法官调解员:陈德运
张弘点评:这是一起由退休法官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军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首先,该纠纷的解决,符合积极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一致性关系。几十年的拥军拥属活动建立了军民鱼水关系,这已经形成民间法关系。军民之间民事纠纷的和解解决,促进了军民和谐。
其次,体现了私权利自治原则,适度地保护了各方的权利。有人可能认为这起纠纷是以债权人牺牲自己权利(或经济利益)换来的。这只是局外人的评价。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纠纷的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经历的客观事实,也最清楚自己利益得失的平衡点。对解决纠纷的成本、工程利润的比例、诉讼程序的迟延救济性、民商事关系的维系利益等,应当是当事人自已平衡的更好。更重要的是,这个平衡点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体现其意思自治,这不仅是私法上的原则,也是对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