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的报告5
(2009-08-22 19:26:56)
标签:
杂谈 |
锦旗背后的故事
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调解案例5
这是一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例。
2008年6月的一天,昌邑区人民调解室来了三个人,情绪非常激动,进门就说:“我们家要出人命了,你们可得给我们做主呀”
经了解得知,这是一家兄妹五人的家庭,父母均80多岁了和有智障的大儿子在一起生活,2个月前父亲去世,家中的现金、存折、房证都让二儿子和三儿子拿走,母亲和大儿子无人照顾。
了解情况后,我主动约了老人的两个儿子,即吴荫江、吴荫和听听他们讲为什么要拿走家中的钱、存折及房证,据他们二人讲,父亲在世时,每月工资3000多元,而他的两个女儿及全家都在父母家吃喝,从不交任何生活费,大儿子和小女儿虽然身有残疾但都有退休金,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每月也是依靠父亲的工资,而家中的大事小事都是由吴荫江、吴荫和来处理,父亲去世后我们哥俩把母亲送到了养老院,我们每天上班没有时间照顾母亲,是两个妹妹把母亲哄回来不让去养老院的,而她们又不能照顾母亲,对我们的做法她们表示反感,我们这样做也是从长远考虑的,没有别的什么目的。
听完双方的讲述后,我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调解,跟他们讲赡养老人是做为子女的义务,老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又从亲情的角度进一步做工作,终于使他们兄妹和好,达成协议。
母亲的赡养问题经济上由三儿子吴荫江负责,兄妹四人轮流照顾母亲。
房产归小女儿吴雅彬所有,但要保证母亲和大哥的居住权,直至终老。另一处房产归三儿子吴荫江所有。二儿子吴荫和说自己17岁离开家,对家庭没有尽到义务,什么也不要。到此此案终结。
张弘点评:该家庭纠纷由附设于法院而来自民间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实现了国家法与积极的民间法的完美结合,同时也避免了国家法与消极的民间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体现了我国的“本土资源”优势。
首先,“活的”民间法是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主要保障。双方的协议部分内容需要是长期履行的非国家强制力保障性质的。例如,居住权问题,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为物权,因而其并无排他的优先性,一旦产权人转让物权并发生物权变动,新的所有权人有权排除“居住权”。因此,各涉及纠纷的家庭成员需要积极的“活的”民间法(诸如尊老爱老的民间规范性风俗习惯)来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
其次,消极的民间法可以化解于民间调解之中。该纠纷的解决是以合同形式化解,但是,由于经济的形式不同,在我国重农抑商传统背景下,缺乏严守契约的历史传统基础。因此,即使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可能人人严格遵守。一旦有争议,还会有人起诉,而违约的一方会拿出许多民间法来支撑其不履约的“合理性”。而诉前的民间调解,可以化解各方的“民间法”依据和法官适用的国家法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