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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附设多元调解室的报告7

(2009-08-23 16: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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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锦旗背后的故事7

谁应当来钻这口井?

——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谈起

今年8月申请人王某向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晨鸣造纸厂赔偿其掉进该厂供热管线出口井内摔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500余元,接到此纠纷后,调解员李英光立即通知晨鸣造纸厂领导到调解室调解此纠纷,当时该厂领导不承认该出口井是本厂的,拒绝调解,为了解决此纠纷,查明供热管线出口井的归属,调解员李英光向申请人提出提供有关证据,申请人王某只拿出吉林市市政公司的一份证实,证实中说明该供热管线出口井不是他们管理的范围,该赔偿纠纷与其无关。为了及时化解纠纷,调解员李英光和昌邑区法院派出的指导人员陈德运共同带领当事人王某到现场查看,顺供热管线井口一直钻查到晨鸣造纸厂院内,从中认定此管线为晨鸣造纸厂的,而后李英光和陈德运到晨鸣造纸厂找其领导调解该纠纷,该厂领导不但承认了该管线井口系本厂的,而且同意赔偿王某3000元经济损失。申请人王某虽然起诉要求赔偿5500余元,但实际支出医疗费2500余元,余下数额系今后治牙的费用,但没有鉴定今后需要多少费用,对此也表示同意给付3000元即可,该纠纷当即履行,双方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该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李英光、陈德运

 

张弘点评:该纠纷的解决前提是首先确定责任主体。退休法官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通过到侵权行为发生现场,下到井下调查,找出了侵权行为人(不作为行为),明确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纠纷于起诉前顺利地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令人深思的是,过去的民事审判中,也曾经遇到过几起类似的侵权案件。当时对侵权行为人的确定也曾有争议,但是,当事人没有去钻井,代理人没有去钻井,法官也没有去钻井,结果有个案子因为侵权人的无法确定而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而此纠纷中,出现了替代法官解决纠纷的主体——调解员,他们把事实查清了,而且把纠纷彻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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