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法院多元调解室的报告4
(2009-08-22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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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锦旗背后的故事
昌邑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室调解案例4
这是一起由于医疗纠纷引起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盛某因左手被玻璃割伤到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住院22天,但术后发现正中神经损伤,导致盛某左手三个手指(大拇指、食指、中指)手指面无触觉,要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二次手术各项费用及损害赔偿款合计贰万元整。
2008年10月6日来到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本案事实清楚,系第二人民医院在手术后未及时发现盛某左手三个手指面无触觉,即未发现正中神经损伤,导致盛某需要二次手术,重接神经,盛某的请求是想通过调解及时拿到手术费,不想通过诉讼,因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不能及时保护自身的利益。
而第二人民医院认为,首先承认自己工作中有一定的过错,但又不愿意有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让盛某在本院做第二次手术,但盛某对该医院已失去治疗的信心。
了解到上诉情况后,我们知道了双方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利弊分析,对盛某我们讲了起诉的时间、审限、鉴定、文书费用,代价是什么,如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只需一天时间就能有结果,通过速审2小时即可拿到调解书执行。对第二人民医院我们讲了起诉应准备答辩、证据、医院的声誉等不利因素,经过面对面,背对背式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当场给付了盛某2万元赔偿,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员:彭少华、杨文海
张弘点评:此纠纷是法律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共同于诉前调解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患纠纷是目前法律研究热点之一。这类纠纷正在逐年递增,而且矛盾越来越尖锐复杂。加之医疗的不断改革,纠纷也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在立法层面,各方面利益主体对现行相关法律(广义)颇有微词,司法审判中,既存在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多样性和当事人举证的高成本性,同时还存在法官依程序法裁判的迟延性和依实体法难以准确把握各方权利的平衡点的问题。虽然人身损害的各类赔偿标准统一,但是司法程序的救济弊端和鉴定机构的介入等,仍然会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更注重“多调少判”原则的应用。
本纠纷的调解者,运用法律知识,向双方介绍了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僵硬性、迟延性、高成本性和对抗性等特点,同时介绍了诉前调解的简便性、灵活性、非对抗性和廉价性(我们的多元调解是免费的)等特点,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顺利化解了纠纷,并促使医疗部门及时履行了义务。
此纠纷的解决,一方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和了双方的对抗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法院也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避免了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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