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认识误区七:多元调解是法院与人民调解等互动
(2009-06-14 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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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以法院为主体的多元调解,是依托国家司法权的附设多元调解和法院内部立案阶段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协调,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及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等互动形式。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法院搞多元调解,就是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搞人民调解。法院附设多元调解是一种主要的、独立的多元调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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