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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误解(三)

(2009-05-23 10:01:45)
标签:

杂谈

片面地认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减轻法官和法院的压力和工作负担。

    正是基于上述片面的、本位的、狭隘的部门利益认识,导致全国法院宣传的多、花样多,但是实效并不明显。例如,某些“先进”单位,不是如何搞了全国“第一个......”、“率先......”,就是“建立......制度、模式”。论起实效,要么是调解率100%,要么是民调上万件。可是一旦问及民商事诉讼案件是否下降,便一脸的尴尬:不是支支吾吾地说“效果不明显”,就是羞羞答答地说“实现了负增长”,一旦有下降8个百分点的,就全国鼓吹,把最高院都搞懵了。

    如果没有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哲学思想指导,没有以法治建设推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目标,没有为上述理想和赖以生存的职业基础(法律)奉献牺牲的崇高职业道德水准,没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意识和思维,没有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意义和作用的全面深入认识,就不可能取得该方面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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