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认识的误区(一)
(2009-05-20 1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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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少,没有必要搞多元调解。
在周围接触的其他法院的同行们经常说这样的话。民商事案件少,真的不需要探索和实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吗?我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这种观点,根源在于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仅仅认识到多元调解是为法官减负的手段,这种片面、狭隘的认识是广泛存在的,特别是在领导层面更是普遍。
多元调解不仅可以减少法官工作量,节约法院司法资源;而且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精神负担,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纠纷简单、便捷地解决。
以上认识是否充分了呢?
回答仍然是否定的......
其他方面,详见本人其他文章和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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