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者去医院慰问邓姑娘
英国《金融时报》邵建撰稿认为,举国关注的邓玉娇案虽侦查终结,从“故意杀人”改为“防卫过当”,但在法院开庭之前,建议当地法院集体读一读洛克,看洛克如果面临此案,他会作出如何判决。
英国人洛克(1632-1704)的传世名著是《政府论》。近代欧美所有的国家俱以洛克的《政府论》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在《政府论》(下)第18章中,洛克举了两个例子谈其中所蕴含的的法律问题。一,如果一个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却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二,假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保管,事后他却拒绝把钱还给我,反而拔出剑来强力保护那本来是属于我的钱。洛克说,前者我可以合法地将其杀死,但对后者却不能合法地给加以任何伤害。
为什么前者置人于死是正当防卫呢?洛克的分析是,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到我的生命,我没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毕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但是在后一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以事后通过法律来收回我的一百英镑。所以在洛克看来,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救济时,他就应该诉诸法律而不是诉诸强力。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这里的问题不是钱的数量多寡,而是生命是否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以洛克的逻辑,如果让他来审判此案,他的态度会是什么呢?
首先,邓案与故意杀人无关,故意杀人的“意”是在整个事件发生之前,邓与这三位前世无冤、近世无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谋。那么,在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之间,洛克的判断又会是什么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逻辑,邓女也只能是属于正当防卫,死者咎由自取。因为当时的情形已经危在眉睫,法律已经帮不了她。因此,邓玉娇是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才拿起了刀。不管它会造成什么后果,此一行为只能解释为“正当防卫”。这,也正是人间法律的最终依据。如果邓玉娇拿起刀,那三个男人落荒而逃,邓却以追杀的方式要了他们的命,那才是防卫过当。
不知当地法院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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