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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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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1
民国国庆日为阳历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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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2
北京,唐虞之幽州也,夏曰冀,殷仍曰幽州,周封尧后及召公于此……辽太宗会同元年(938),升幽州为南京,又曰燕京。……明洪武(1368~1398)初,改北平。永乐(1403~1424)中,定都北京,营建宫殿,改顺天府,北京之名始著,大兴、宛平二县,一仍辽金之旧。清因明制,无所更易。民国成立,以统制之便,仍建首都于此,亦如其旧。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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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3
内城繁盛之区,以东四牌楼、西单牌楼、地安门大街为最,商店林立,百货云集,往来游人,盘旋如蚁,故都中有“东四、西单、后门(即地安门)一半边(买卖游人常在大街东半)”之谚。他如西直门内之新街口、东直门内之北新桥、东安门外之王府井大街,亦为商肆集聚之地,惟较东四、西单等处为逊耳。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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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4
宴请贵客、生客或多数之客,必于饭庄或大饭馆,以整席之肴馔饷之,否则可于小馆便餐。是日,主人必先时而至,以便迓客。……惟每进一肴时,主人必举杯劝饮,举箸劝食。食时可随量饮酒,宾主猜拳。至上鱼盘、鸭池时,则进饭粥。饭粥毕即离席,略用茶,客即向主人致谢而去。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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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5
八月十三日至十五日为中秋节,街市繁盛,果摊、泥兔(俗呼兔儿爷,范泥为之,人身兔首,其衣冠施彩色,或坐或立,或担或杵,惟皆贯角于头顶,小儿买之以为玩物)摊,所在皆有,妇女多出游。十五日至月圆时,设月光马(上绘太阴星君如菩萨像,下绘月宫及执杵作人立形之捣药玉兔,大者三四尺,小者尺余,工致者金碧缤纷),俟月出,供以瓜果、月饼、毛豆枝、鸡冠花、萝卜、藕、西瓜,妇女向之盈盈下拜,曰“拜月”,男则否,故京谚云“男不拜月,女不祭灶”。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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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6
凡迷信之谈,为老妪所传说者,都人士谓之曰“妈妈论”。流传既久,遂成习惯,今志之,以觇京师之俗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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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虹,不得以手指之,谓指之即生疮。
正月不洗足,谓洗之则死舅舅。
禁啮指,禁托腮,恐生灾也。掌心痒,夜梦火,均谓之主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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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儿忌剃头,谚有之曰“正月不剃头,剃头死舅舅”。帽不重戴,亦恐舅死也。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9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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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7
违警罚法
第一章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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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未满十二岁人违警者,不处罚,但须告知其父兄或抚养人,责令自行管束。
前项之违警者,若无从查悉其父兄或抚养人时,得依其年龄,施以感化教育,或送交收养儿童处所教养之。
第四条精神病人违警者,不处罚,但精神病间断时间之行为,不在此限。精神病人违警,不问其处罚与否,应告知其父兄或监护人,责令自行管束。
前项之违警者,若无从查悉其父兄或监护人时,得酌量情形,送入精神病院或精神病人之监置所。
第五条因救护自己或他人紧急危难,出于不得已之行为致违警者,不处罚,但其行为过当时,得减一等或二等处罚。
第六条凡为人力或天然力所迫,无力抗拒致违警者,不处罚。
第七条违警未遂者不处罚。……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105/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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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8
北京特优工商品略述
器物则金银制造,为护国寺街之宝华楼;嵌银丝铁制造,为草厂头条之奇古堂;……食品则烧鸭子,为米市胡同之老便宜坊;烩鸭条,为西河沿之斌升楼;……臭豆腐,为延寿寺街之王致和;……药材,为大栅栏之育宁堂;平安散及一切丸药,为大栅栏之同仁堂;……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316~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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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9
“全聚号”为老北京首饰店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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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10
妓馆之等级地址妓馆曰乐户,皆门前悬灯,门旁钉牌。头等为清吟小班,均在百顺胡同、韩家潭、陕西巷、石头胡同、王广福斜街等处,向称八埠,又曰八大胡同,实仅上列之五处而已。
摘自《老北京实用指南》第786页
(由于原《增订实用北京指南》实不可寻,本书所注页码均根据社科文献版《老北京实用指南》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