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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译文6)

(2009-05-25 07:39:27)
标签:

译文

职业教育

法律依据

健康检查

分类: 译文诗作

 

在国外教育经验中,联邦德国的职业教育无疑最值得借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职业教育已成为今日联邦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而该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取得成功的重要永原因,就是因为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有四部分,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受职业教育法保护,并通过该法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发展。职业教育法有如下重要规定:

1.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只能接受一项被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

2.只有体智健全的青少年才可参加职业培训;

3.进行职业培训须由受训者与培训企业签定书面合同;

4.任何合同规定的培训条件均须在有关行业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5.培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规定。双方均须我实现培训目标尽责——培训方应传授培训法规定的有关职业的一切知识和技能,受训方则须努力学习这些知识和机能;

6.培训合同应包括:培训期限、见习期限、休假及相应的其他内容;

在认可的职业培训中,结业考核由主管机构(如行业委员会)负责鉴定验收。

二、工艺

该法附有“手工业职业培训的补充规则”。该规则规定,只有独立经营手工业企业的手艺人才有资格招收本行业的培训学徒工。

职业教育的立法由各州负责(如关于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高级专科学校等)。各项现行规章则由劳工署职业咨询处负责解释。

三、青少年劳工保护法

四、该法适用于未满十八的青少年。青少年只要参加企业的职业培训或工作,就会无可避免受到劳动节律

的制约。青少年虽然应该劳动,一般而言有有助于他们的培训,但无论如何不能要求他们象成人那样从事超过体力许可的工作。因而,特别制定了《青少年劳工保护法》。它包括一些重要规定,例如须定出合理的劳动时间、足够的休假和适当的自由活动时间以及禁止从事计件劳动与流水作业劳动。并进一步规定,十五岁以下青少年不能从事繁忙劳动,也不能从事危险作业,而且应确保他们职业培训负担不致过重。今后要进一步落实“健康检查”条文,该条文规定:只有通过健康检查,表明青少年的体智能胜任所选职业,方可开始工作,在第一年工作期间满后再作一次健康检查。

 (20年前发表之译作,立此存照)

 

 原创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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