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客观清算即行注销债权人如何救济
(2022-09-02 13:15:01)
标签: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债权人索赔清算组织实际控制人 |
分类: 法律小摊 |
公司未经客观清算即行注销
债权人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第一、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任何法人机构的客观债务,不可能因为其注销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的丧失。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未经清算即行注销,法人的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对于未经清算即行注销,或者清算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确认清算义务主体,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算义务,保障清算程序顺利完成,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方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同时,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主要体现为:第一、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包括怠于进行清算工作,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第二、公司已经产生无法清算的后果。包括清算义务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第三、对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无法左右清算的小股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阐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九民纪要》对中小股东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股东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第一、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第二、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因此未经清算注销的小股东,对于未经清算(或者恶意清算)导致的损失赔偿,也非一概而论轮。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承担清算瑕疵责任后亦有追偿权。
另外,若债务人法人机构单位在执行阶段注销。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