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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与适用

(2022-10-11 07:12:22)
标签: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

民事权益诉讼时效

人寿险诉讼时效

其他保险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与适用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的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效为5年,起算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虽然《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与《保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均属于对同一事项做出的不同规定,性质均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且两者均属于基本法,二者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优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确认诉讼时效。

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是基于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的两年规定为最大限度的高于《民法通则》的基本要求设置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司法政策和实践对诉讼时效制度朝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角度去完善、平衡交易主体间的非对称民事行为能力,对当事人主张权利,在依法前提下,不宜机械苛责。保险法作为民事单行法作为特殊法,相比新的《民法典》在立法上具有滞后性,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和对前后立法的法益,如果机械守旧恪守条文主义,必定严重背离《保险法》第26条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下的5年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与法益价值。故对于《民法典》实施后,就非人寿保险的诉讼,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起诉。

原来《保险法》26条的保护,基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非合意协商性客观事实制定,为保护格式条款的接纳方,所高于《民法通则》的要求设置5年时效。另外《保险法解释四》第18条关于“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时效起算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对《保险法》第26条的时效及起算方式的又一次指引与扩大解释。

另外,在保险事故损失不确定前提起诉讼,与《民诉法》第122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起诉讼时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背离,法院也不给立案。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最大限度保护格式合同接受人一方权益出发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三年为人寿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刘志周、朱钇帆律师

如需案例联系撰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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