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研究(之三)
(2010-06-13 0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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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理论教育 |
分类: 春之耕 |
强化地级信访部门的“枢纽”地位
是扭转信访“高发”趋势的关键
(第三部分)
二、地级信访部门应当怎样履行“枢纽”机关的职能。
地级信访部门在整个信访系统中所具有的“枢纽”地位是行政管理的层级性等规律所决定的,但“枢纽”作用的发挥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即便有一定的“天然性”也还需要有意识地强化,否则“枢纽”作用难以发挥。从信访工作现状来看,地级信访部门的“枢纽”作用在大范围内并没有发挥出来。各地的赴省进京越级访、非正常访较为突出就是证明。那么要怎样才能发挥“枢纽”作用呢?从地级信访部门的自身建设来看,必须明确并切实履行地级信访部门的“十大职能”。
1、引导规范职能:加强思想、法制宣传,规范信访秩序。思想宣传、秩序规范都要有整体思路、系统安排,不能零敲碎打,断断续续,时紧时松。特别是信访秩序的规范上,一定要以地(州、市)为单位整体一盘棋,平衡推进。宣传教育工作要重点解决好“只图热闹,不求实效”的形式主义作风,要使信访政策法规真正深入人心。
2、指导调度职能:对县一级的信访工作和信访联系会议各专项小组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具体指导和调度。要强化地级信访部门对县一级信访工作的“领导”管辖权力,而不能停留在泛泛地“指导”的层面。必要时,可以参照政法系统“施行双重领导”的做法,强化信访系统的领导机制。这一“领导权力”不能因“财政直管县”受到影响和削弱。
3、接访办案职能:改变注重“接、转、交、督”,忽视“办”的工作作风,腾出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办”上来,特别是赴省进京案件一定要“主动办、亲自办”,办结一件比转、交数件所取得的社会效果要好的多。对这一职能的履行,目前认识上还存在较大误区。“信访老户”、“信访积案”的化解难,难就难在大家都是在转、在交、在督,都不是在扎扎实实地办。有部分案件被交办、被督促的对象直接到了信访事项的“肇事者”。
4、信息整理职能:地级行政辖区一般地域较为宽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系比较齐备、完善,相应的信访事项也就会牵涉到方方面面,对信访信息的搜集整理也就具备了“归类处理”的基础。地级信访部门综合归纳信访问题的优势在于比县里层次高、视野开阔;比省里直接具体、便利敏捷,搜集整理信息的职能履行得好可以迅捷归纳上报信访情况,及时化解一些事关全局的信访矛盾。
5、决策调研职能:因地级行政工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具有“社会模型性”,因而地级信访部门在履职过程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总结的经验往往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以充当全国的“信访工作模型”。因而,地级信访部门要运用其联系群众、体察民情的优势在政策研究、决策参考方面更加积极有为,针对不同信访问题提出治本之策。现在,一些地区在决策前期推行的“信访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值得在各级行政机关推广。
6、跨区协调职能:对辖区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外地区、外省(市)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地级信访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牵头调查、化解。目前,由县(市、区)自行处理这类案件难度很大,已经遇到较大障碍并且造成了案件积累。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处理上,我们已经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明确由地级信访部门直接办理,会权威更高、业务更精、更便于衔接,必然能较快地走出困境。
7、督查追责职能:对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消极懈怠、失职渎职行为地级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有建议处分、处理、通报的权力,这一权力也只有地级信访部门能很好地履行,因为县里“自裁”的难度较大且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权限也在地级机关。对于信访人员的责任追究,地级信访部门也应当督办和纠错,这样可以避免信访人对抗情绪升级,防止矛盾扩大化。
8、绩效考核职能:各地都已经把信访工作纳入行政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但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尚待完善,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还要加大,应该“完善”和“加大”到使信访工作得到应有的重视的程度。可以用人、财、物的投入是否满足信访工作需要来衡量,也可以用考核对县一级的影响力来衡量。
9、司法协调职能:要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作用,开展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司法系统施行垂直管理的现状,县级信访部门几乎无权无力协调、干预,地级信访部门则因为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机制而“有权”协调和督办。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普遍占到信访总量的30%以上,这一职能履行不到位,将是一个极大地社会稳定隐患。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只有地级信访联席会议办能够担当起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协调、督办职责。
10、救济帮扶职能:政策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救助帮扶不仅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中联系群众,融洽党群干群关系。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但到基层,认识上、投入上都还有一定差距,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严重影响着预期目标的实现。
上述十项职能,与其说是“职能”不如说是“职责”或“职权”,因为它更多地应当是“责任”和“权力”,目前的状况是地级信访部门大多没有行使好自己的权力,没有履行好应尽的职责。通常处于“被动履职”状态,有的被信访事项催着走,有的被上级决策催着走。“被动履职”必然导致履职不全,厚此薄彼,顾此失彼,前后矛盾等问题,信访系统的“枢纽”机关的“被动履职”不可能有高效率的信访工作效果。或者往好的方面说:地级信访部门都能进入“积极履职”状态的话我们的信访工作效率会有极大地提高,足以应对呈爆发趋势的信访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