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研究(之四)
(2010-06-13 09: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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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理论教育 |
分类: 春之耕 |
强化地级信访部门的“枢纽”地位
是扭转信访“高发”趋势的关键
(第四部分)
三、如何加强地级信访部门的信访系统“枢纽”地位。
上文要求地级信访部门要积极全面地履行十项职责,履行这十项职责有多大的工作量、需要多少人员、机构、经费?地级信访部门目前的职能、机构设置是否适应需要呢?笔者认为只要明确赋权、合理分工、互相替补,在现有信访队伍、设施的基础上只需要少量投入就能够促成地级信访部门全面履行“十项职权”。现设的接访科、复查复核办能够履行引导规范、接访办案、救济帮扶等三项职能;现设的联席办应当做好指导调度、司法协调、跨区协调等三项工作;现设的督查室有权行使督查追责、绩效考核等两项权力;信息整理职能、决策调研职能两项应该是每一个信访机构、每一个信访人员应尽的职责,为了提高质量也可以设立“综合调研室”专门履职。实际工作中有多项工作是需要“交叉履职”的,因为“交叉履职”效果更好、效率更高。例如信息整理、决策调研两项如果由一线工作人员直接整理思路、撰写材料就会具体、生动、深刻得多而且操作性强。综上所述,目前的主要工作在于作出恰当的职能、机构设置,合理分工并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而不是设置庞大复杂的机构,大量扩编增员和增加财政投入。
一是要强化其法定职权。上述十项职能应当通过法规性政策进一步明晰。既可以由中央、省里出台工作规范类政策明确,也可以由地级政府在机构职能设置政策中明确。关键在于明确职能并把“职能”在实践中转变成为“职权”。《信访条例》中已经赋予信访部门的“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等“三项建议权”要充分行使,同时应该根据“枢纽机关”的履职需要赋予更多更高的权力。在做到“职权法定”的同时还要树立履职权威,现行行政体制中信访部门履职权威的树立还有赖于“领导授权”和“部门威信”的树立,这属于地方政府和领导个人可以自主决策的“领导艺术”的范畴,地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善于要权、掌权、用权,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
二是要建立高效履职机制。在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设上,各地都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从大范围来看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接访、处访机制。但在“行政层级管理机制”的建设上却还存在薄弱环节,甚至可以说是“漏洞或缺陷”,本文探讨的就是地级信访部门的“枢纽”地位没有被认识到或者被忽略了的“管理真空”问题。信访系统上下级之间现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随机督查”和 “目标管理”三个方面,由于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没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这种松散的管理机制,致使其管理目标远远偏离了“十项职能”的全面履行。地级信访部门的内部管理一般也不是把“十项职能”的全面履行作为管理目标的,更谈不上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因此,近期信访工作系统“枢纽”机关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全面履行十项职能的机制建设”。这是地级信访部门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在本辖区内“独立”完成好的工作。
三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中央、省(市)和地级党委、政府,在信访工作“枢纽”机构建设过程中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权力、智力、经费四个方面的支持,所有的支持应该从对地级信访部门是信访工作系统的“枢纽”机构这一认识出发,应当以完成和完善信访“枢纽”机构为最终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完全有实力、有能力投入信访“枢纽”机关的建设工作,目前的主要障碍在于部分地(州、市)的党政领导不一定认识到了地级信访部门的“枢纽”地位,不一定统一了思想,不一定有了建设信访工作“枢纽”的积极性。笔者撰写此文,就在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辨明方向,推介方法,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来共同应对呈“高发”态势的信访形势并切实扭转形势,尽力减轻改革、发展过程中来自的信访维稳方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