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转: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单位管理和考核指导意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服务单位)工作行为,科学评价实施服务单位工作业绩,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管理和考核对象
(一)管理和考核对象为参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测绘和房屋征收动迁服务等实施服务单位。
(二)实施服务单位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业绩选用。选用的实施服务单位应当进入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单位备选库。
二、考核内容
实施服务单位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资质、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办公硬件设备、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文明服务、遵纪守法等方面。
(一)机构资质方面: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绘等单位必须具有行业规章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其他证照。房屋征收动迁服务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至少拥有10人(含10人)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
(二)人员素质方面:实施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三)其他方面:实施服务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科学完备的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可与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接的信息系统;档案管理规范达标等。
三、考核方式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服务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对实施服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进行,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市房管局考核分值比例为6:4。
市房管局会同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记入备选库信誉档案,并在市级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公开。
四、考核奖惩
(一)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每季度对实施服务单位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按照20%比例评选优秀单位,记红榜表扬一次,在年度考核中加5分;对排名最后的单位,记黑榜批评一次,在年度考核中扣5分。
(二)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实施服务单位痕迹管理结果运用工作。对于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的实施服务单位,在下次征收任务分配中给予政策倾斜,提高20%的征收任务。累计两个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两家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同一城区、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三)市房管局对各实施服务单位的考核拥有一票否决权。实施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一票否决:
1.实施单位采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逼迫搬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评估机构编造虚假技术参数,故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评估结果与市场行情差距较大的;
3.测绘单位不按规定测量、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导致征收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以上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一票否决的实施服务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实施服务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市级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公示。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单位管理考核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由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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