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转: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前期调查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登记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登记工作,并接受市房管局对前期调查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征收实施服务单位以及测绘、评估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未登记房屋)进行前期调查登记,并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确认房屋征收档案编号、未登记房屋主张权利人。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征收实施服务单位负责做好入户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宣传,以及测绘和评估协调工作。
房屋测绘单位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并参与房屋分类调查、测绘,分别标注分类面积。
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据测绘成果、房屋权属证件,以及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未登记房屋认定结果进行市场价格预评估。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是指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组织前期调查登记前,通过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调查人。通告或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入户调查登记时间、入户调查登记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被调查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第七条 前期调查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以及房屋主张权利人家庭情况、对征收工作的意愿、补偿安置意向及建议等内容。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参加前期调查登记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与征收补偿相关的资料;现场调查登记时应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整体及各部分外观进行拍照、录像,并标注拍照、录像时间。
入户调查登记完成后,房屋前期调查登记单位应当及时填写《房屋征收民意调查(入户)征求意见表》(附件1)、《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登记表》(附件2)、《有合法证件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统计表》(附件3-1)和《未登记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统计表》(附件3-2)。
第八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项目、被征收 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安置房源等调查情况统一编号;为方便管理,项目的测绘、评估、认定、签订补偿协议、档案管理时应当使用统一编号。
第九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评估报告、测绘报告、认定意见送达给房屋权利人,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屋前期调查登记时,被调查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价格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装修的材料、工艺、使用年限等评估补偿价格。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效证件计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分户。毗连公房搭建的房屋按公房的户头计为一户,未登记的非主体房不计户头。租住直管公房、公租房或单位自管住宅按租赁凭证户头计户。非住宅房屋,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其他情形,另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坐落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内容为准;未登记房屋坐落以民政和公安部门所编的门牌号码或者单位公房编号为准。
第十四条 被征收不动产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登记簿证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主张权利人以行政审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权利人为准;无任何证件的,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如证件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确认。
第十五条 已登记房屋的建成年份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其合法证件、证明资料记录为准。如相关证件证载不一致时,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确认。
第十六条 已登记房屋的建筑结构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或认定的结果为准。如被调查人有异议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调查确定。
第十七条 已登记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为准;未登记房屋的用途按规划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用途为准;无规划部门批准手续的未登记房屋统一按住宅进行前期调查登记。
第十八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由住宅改为非住宅进行认定。一般认定符合改变用途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情形:
(一)前期调查登记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
(二)前期调查登记前连续正常经营生产;
(三)经过合法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四)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登记数据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应根据认定结果对未登记房屋的权利人、编号等数据进行变更,并做好签字变更手续。相关单位等要调整、修改前期调查登记数据的,应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说明调整、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条 参与前期调查登记的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移交、使用、保管工作;移交材料、使用数据时,应做好文字登记存档,保留相关电子数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在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分别存档。如需公开相关信息,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安排公开,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收取、保存与补偿有关的入户调查登记资料。对不宜收取原件的一般性资料,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存档。
第二十二条 征收实施服务单位在前期调查登记结束时,应当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前期调查登记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总户数、总面积、房屋分类情况、征收难点、问题及解决建议等。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及时录入征收信息系统并上传市房管局;前期调查登记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房管局。
第二十三条
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应用于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和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制订。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预算,市房管局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非依据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做出的资金预算和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市房管局、市财政局不予审核通过。
第二十四条
前期调查登记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前期调查登记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由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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