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转:关于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推进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
(一)市级征收项目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储备项目,由市级财政负责落实资金。
(二)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筹融资的征收项目,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落实资金。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筹集资金实施的征收项目,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金。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相关补助和奖励等。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征收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包括:
1.调查登记费。住宅按300元/户计算;无证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按5元/平方米计算。
2.征收管理费。住宅房屋按7000元/户计算;非住宅房屋(以独立产权证计算户数)按12000元/户计算。
3.房屋测绘和评估收费。按照合同支付。
4.房屋拆除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5.不可预见费。按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的征收项目,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城区、开发区应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按照经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和使用范围,分项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台帐,实行专款专用。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出资人的指导。
(三)已确定即将实施的征收项目,经城区、开发区申请,征收项目出资人可先行审核拨付部分资金;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项目出资人应依据城区、开发区的用款申请,及时对项目补偿资金进行审核拨付。城区、开发区申请用款的,应提交用款事项、依据、金额等相关材料;涉及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资金使用的,被征收人房屋每户补偿情况须先行录入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领导及联络人,严格依规依程序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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