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意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补偿费
(一) 住宅房屋。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二)
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实行同一标准。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
1.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征收人因故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2.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过渡期限开始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间的房屋租金由征收人承担;同时,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3.
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购房或者接收产权调换房屋后,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暂不能入住的,征收人按照6个月的房屋装修时间,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装修等待期过渡费。
4.
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征收人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 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6%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协商约定非住宅过渡期限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经登记建筑(即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程序
1.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并拍照留证。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
2.
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
3.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意见,结合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根据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卫星图片等资料综合判断确定),作出合法性认定。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 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和补偿
1.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办理建设报批相关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2.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3.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8日(襄阳市召开查违控违大会之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报批相关手续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4. 2011年7月18日之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未办理相关建设报批手续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5.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五、自行“住改营”房屋的营业补助费
自行“住改营”房屋是指: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被征收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自行将其合法住宅全部或部分改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并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且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房屋。
自行“住改营”房屋应当按照住宅用房予以补偿;同时,征收人可按照市区土地地段等级划分的相关规定,以住宅房屋自行“住改营”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基数,结合房屋所处地段给予适当营业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
1. 市区主、次干道临街一楼自行“住改营”房屋。根据区段从高至低的原则,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下”区段的不同,对应给予住宅房屋自行“住改营”部分市场评估价值“30% -40%、20% -30% 、10%
-20% 、5%-10%”的营业补助。
2.
其它自行“住改营”房屋。按自行“住改营”部分市场评估价值的5%-10%给予营业补助。对经营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可在标准范围内适当上浮;对经营年限不满三年的,可在标准范围内适当下浮。同一街道两边的自行“住改营”房屋,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给予营业补助。
2011年10月1日之后,被征收人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自行“住改营”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不给予营业补助费。
六、
奖励
(一)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 争先签约奖励。按规定签约期限开始后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2. 搬迁腾房奖励。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二)
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1. 住宅房屋价值奖励。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5%的奖励。
2.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 物业服务费奖励。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三)
对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计发异地安置奖励。
七、住房保障措施
对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房屋评估价值不超过40万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名下车辆(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2万元以内)总数不超过1台的被征收人家庭,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自住,同意按照相关标准足额缴纳租金的,可凭房屋征收协议优先按现行相关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协调配合,及时作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八、最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征收人应当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本《意见》规定中涉及其它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计算的,应当以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准。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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