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关于襄阳市唯一住房认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2-05-08 22: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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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襄阳房地产律师赵传先山水檀溪分析研究杂谈 |
分类: 房地产法律与实务 |
一、唯一住房证明由哪个单位出具?办理地点在哪里?
二、如何认定卖方的唯一住房?
1、卖方(含产权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有二套及二套以上住房的初始登记或者转移登记记录,其中任意一套房屋出售均不得作为唯一住房认定。
2、卖方(含产权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原只有一套住房的登记记录,另有其新购买的住房的预告登记记录,但预告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也未办理转移登记,其原住房出售时可作为唯一住房认定。房屋登记机关出具查询证明时可不将其预告登记房屋列出。
三、如何认定买方的唯一住房?
1、买方(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在房屋登记机关无住房登记记录,其新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认定为唯一住房。登记机关为其出具唯一住房证明后。其之后购房的房屋,无论第一套房屋办理何种登记(含预告、转移、初始登记)均不作为唯一住房认定。
2、买方(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有住房登记记录,其新购买的房屋不认定为唯一住房。
收费标准为档案资料证明费,
200元/份,依据为鄂价费字[1999]324号。
五、唯一住房认定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共五个程序:受理→初查→复核→缴费→出具查询结果
附: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唯一住房认定的实施意见 |
襄房字〔2012〕23号 |
信息来源: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各县(市、区)房管局、地税局,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市地税局各科室、市直各单位:
一、 1、卖方(含产权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有二套及二套以上住房的初始登记或者转移登记记录,其中任意一套房屋出售均不得作为唯一住房认定。 2、卖方(含产权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原只有一套住房的登记记录,另有其新购买的住房的预告登记记录,但预告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也未办理转移登记,其原住房出售时可作为唯一住房认定。房屋登记机关出具查询证明时可不将其预告登记房屋列出。 二、关于买方唯一住房的认定 1、买方(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在房屋登记机关无住房登记记录,其新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认定为唯一住房。登记机关为其出具唯一住房证明后。其之后购房的房屋,无论第一套房屋办理何种登记(含预告、转移、初始登记)均不作为唯一住房认定。 2、买方(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查询时有住房登记记录,其新购买的房屋不认定为唯一住房。 本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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