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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阳谋:内幕交易是与非——无处不在的监管漏洞

(2020-12-16 18:54:58)
标签:

财经

陈思进

股市

绝情华尔街

杂谈

分类: 投资的方法

若您以为只要出台几部法律,就可以让内幕交易永远成为历史,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和其他法律一样,《证券法》从问世之日起就有意无意地包含了多如牛毛的漏洞。“优先人”们只需雇佣几位深谙此法,知晓如何“钻空子”的律师,便可堂而皇之地继续玩这场零风险的圈钱游戏,而不必担心会有后顾之忧。

第一个大漏洞发现于1942年。刚成立不久的证监会起诉一名企业高管谎报公司财务状况,以从一名股东手上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股票。这起案件本身证据确凿,以“内幕交易罪”起诉应该不存在任何问题,可是证监会在诉讼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原来,《证券法》第17条a-1款虽然“禁止使用任何欺诈、隐瞒手段沽售股票”,却只字未提“禁止购买”!事发后,证监会诉状律师立即建议在《证券法》第17条a-1款的基础上补充10b-5条款,加入“与证券购买或沽售相关”的字样。这才补上了这个“大窟窿”。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我“大公无私”地让别人受益,算不算内幕交易?1961年11月,Cady, Roberts & Co. Curtiss-Wright公司的一位董事,在得知公司即将削减股息后,把这一消息告诉了他的一位经纪人朋友。这位经纪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抛售了他所管理的客户账户下的所有Co. Curtiss-Wright公司股票。数天后,Co. Curtiss-Wright果然宣布下调股息。这位经纪人的客户避免了损失。在这起案件中,受益人既不是公司董事,也不是经纪人,而是经纪人的客户。当时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论,但判决结果是董事和经纪人均无罪。1964年,美国《证券法修正案》出台,扩展了内幕交易的认定范围。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这位经纪人的客户尽管并不知情,但确实借助内幕消息实现了获利。

基亚雷拉(Chiarella)是美国内幕交易史上第一个险些被定罪的人,他的境遇具有传奇色彩。基亚雷拉只是一名普通的文员。1981年,他在为收购方打印文档的时候,看到了被收购方的相关信息,于是立即购入了该公司股票,果然获利不菲。不幸的是,基亚雷拉的这一举动被证监会发现。随后证监会以17项罪名控告他,可怜的他不仅缴纳了罚金,而且被投入监狱。但是后来基亚雷拉在朋友的“指点”下反诉政府,坚决认定自己无罪。之后此案峰回路转,基亚雷拉的律师称当事人只是一名打字员,并不是公司高管,对投资者并无“信托义务”,这只能称为“利用内幕进行交易”,而不是《证券法》所定义的内幕交易。最后,基亚雷拉被改判无罪!非常气恼的证监会事后立即在《证券法》第14条-e款后附加了e-3条款,规定任何人只要知晓某信息为非公开信息,那么利用此信息进行任何交易均属非法。

老鼠们总是擅长打洞的。只要内幕交易有利可图,“猫捉老鼠”的游戏就还会继续下去。

(思进注:除注明作者之外,所有文章皆为思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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