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一、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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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由东三省各储蓄会联合组织之,定名为东三省储蓄联合会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合水火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专管水火二险及代理同一业务为宗旨。
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奉天省城,其他各城市、商业重镇设立分公司并代理机关。
第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自开办之日起,以三十年为限。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时呈由地方长官转请农商部注册立案。
第六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奉小洋一千万元。
第七条、本公司各项公告除专函通知外,并登载本地最通行之报纸。
第二章
第八条、本公司股份分为一万股,每股奉小洋一千元。由发起人分任招募,先尽东三省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认定。股款收足四分之一即行开业,其余视营业情形有续收必要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决行之。各储蓄会及其他财团认购股份须推举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股本由奉天储蓄总会代收,先给收据,俟公司成立后再换发股票及息折。
第十条、本公司股票概用记名式,分一股、五股、十股三种,以中华民国国民为限,不许转让或抵押与外国人。
第十一条、股票如有转让或合并、分劈情事,应照公司所定书式,报经本公司认可,注册更名,换给新股票。
第十二条、股票遗失或损毁时,应由本人将理由及股数号码详细声明出费登载本公司指定之新闻纸,过六十日无他项问题发生,并得股东或保证二人以上证明,本公司始予注册,补发新股票。
第十三条、股票注册更名各事,在开会期间前一个月停止办理。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会分定期、临时两种,定期会于每年结账后三十日内由董事会定期行之。临时会由董事长或总、副司理、监察人遇有特别事故,或股份总额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认为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时,得请求董事会召集之。前项之召集于一个月以前通知各股东,遇有紧急事项得改为十五日。
第十五条、开会时须有议决权过半数之股东出席,方得开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每一股有一议决权。
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开会,应公推主席一人,闭会即取消之。
第十八条、股东开会应议事项如左:
一、本公司资本之增减。
二、选举职员。
三、处分各职员之不职。
四、查核本公司之簿册及监察人之报告。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之议案。
六、修改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会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议决权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
第十九条、股东因事不能亲到,应具正式委托书,委托他股东或全权代表一人出席参与会议,否则议决事项即为默许,嗣后发生反对概作无效。
第二十条、开会议决录由主席及其他莅会二人以上签押交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一条、凡提议事项如未能即时解决,得由主席宣告延长会期,但至多不能过三日以上。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董事九人、监察三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以有一百股以上者为合格,用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以得票多数者当选,票数同者抽签定之。但初次由创立会推定之。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任期一年,连举者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被选后,互选董事长一人,专务董事一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持本公司一切事务,对外为公司之代表。
第二十五条、专务董事常住公司管理董事会一切事务,遇有应兴应革进行事宜,得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决之。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权如左:
一、审核本公司预决算。
二、召集股东会。
三、应将本公司章程及议决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
四、应将股东名簿及积存根簿备置于总公司。
五、议决其他一切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会议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有事故时,由专务董事代理之。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议须有全额董事半数以上到会行之,议决事项以到会董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二十九条、监察人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本公司职员有无违背章程情事。
二、查核本公司账目财产及业务状况,如见有不正当或错误时应即质问纠正之。
三、复敷董事造送股东会之各种簿册,并得陈述意见于股东会。
四、查有本公司发生重要关系时,得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会报告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总司理一人,副司理一人,由股东中推举之,或由董事长提出,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聘用之。须具有保险学识或经验宏富者为合格。推举者任期五年,聘用者任期无定。
第三十一条、总司理商承董事长。总司经理部一切业务并无陟指导全体办事人员。副司理辅助执行之。总司理有事故时,副司理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设股长三人至六人,分住总公司,业务由总、副司理商明董事长同意任用之。其余办事人员无定额,视事之繁简定之。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所设分公司之经理人及代理机关之代理人,由总、副司理商请董事长之同意用之。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之营业种类如左:
一、承保房屋火险。
二、承保厂、栈、行号、机器、货物、生财、家具、衣服等各种火险。
三、承保海上船舶舱货运送等火险。
四、经董事会议决可代理他行同一之业务。
第三十五条、除前条各款规定外,本公司应行禁止者如左:
一、本公司股票收买及抵押。
二、投机营业。
三、以公司名义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承保水火各险开办伊始,时求谨慎,暂定保额如左:
头等十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二等六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三等三万以下三千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前条限制保额系为郑重起见,将来业务扩充,经董事会议决或遇特别情形得由总、副司理商明专务董事,酌量增减随时变通之。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之保单由董事长及总、副司理之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会计年度自阳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本公司账目每年总结一次,除去赔偿、退保及保单未满期之保费并开支经费外,如有盈余即为纯利,先提十分之一以上为公积金,其余按十成分配于左:
一、职员及办事员酬劳金百分之三十,分给方法由董事会议定。
二、股东红利百分之七十,于全年总决算提出,股东定期会通过后,验凭息折发给之。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结帐后,由总、副司理督饬会计股长造具左列各书簿,请求董事长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送交监察人复核无讹,签押于股东定期会议时请求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产目录
三、贷借对照表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配之议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办事细则另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四十三条、本简章未尽事宜,悉遵公司条例第四章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简章自呈准之日施行,如有修正处,须经股东会议决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