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奉天肇新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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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组织之,以振兴东省窑业为宗旨。定名为肇新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以制造及售卖转瓦瓷器为主要营业,将来发展时,得推办玻璃、洋灰诸业。
第三条、本公司总办事处设奉天省城,制造厂设沈北二台子,遇必要时,得于适宜地方,视营业情形,经董事会议决设立分厂。
第四条、本公司资本金定为奉大洋贰十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存立期间,自呈准立案之日起,满三十年为限。限满得由股东会议决呈请延长之。
第六条、本公司各项公告,除用专函通知外,并登载本地通行之报纸。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条、本公司股份分为贰千股,每股奉大洋一百元,由发起人分任招募。分四期交纳,第一次先收四分之一股款,即每股收奉大洋二十五元。第二次以后应缴期限,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八条、认股者于每次交款时,先发给收据,俟收齐时更换股票。
第九条、认购股份于开办前一次完全交纳者为优先股,分红时得照普通股加倍,但以三次结账为限,过期即与普通股享同等权利。
第十条、凡代本公司招募十股者酬一红股,多者递加,但无发言决议权。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票概用记名式,票面分一股、五股、十股三种,以中华民国国民为限,不许转让或抵押与外国人。
第十二条、股票如有转让或合并、分劈情事,应由双方联名声请,经本公司认可,始予更名过户,换给新股票。
第十三条、股票遗失、焚毁,请求发给新股票时,应由本人出费,登载本公司指定之新闻纸声明,过六十日无他项枝节,另觅取保证二人,本公司始予过户补发之。
第十四条、填发新股票每张收工本奉大洋一元。
第十五条、更名过户各事宜,在定期及临时股东会期间一个月前停止办理。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会分为左列两种
(一)通常会
(二)临时会
第十七条、通常会期于每届结账后一月内董事会召集之。
第十八条、临时会由董事会或监察人及股份总额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认为于本公司有厉害关系时,得依法召集之。
第十九条、召集股东开会于一个月以前通知各股东,遇有紧要事项得改为十五日。
第二十条、股东到会时,由股东中推举议长一人为临时主席,闭会则取消之。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以议决权过半数之股东到场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决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各股东每一股有一议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因事不能到场,得委托本公司其他股东代行议决权,但须将委托书署盖章交公司存留为据。
第二十四条、股东开会应议事项如左
(一)本公司资本之增加及减少。
(二)选举职员。
(三)处分各职员之不职。
(四)查核本公司之簿册及监察人之报告。
(五)公积金及赢余利息分配案。
(六)修改章程。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开会决议录由议长及其他莅会股东二人以上签名盖章,交董事会执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股东有不到场者事后发生反对,概作无效。
第四章 职员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十五人,监察四人,均由股东会就股东中,以本身有二十以上股者为合格,用记名投票法选举之。初次由创立会推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之职务权限如左
(一)列席董事会审核本公司预决算。
(二)召集股东会。
(三)应将本公司章程及决议录备于总办事处及制造厂。
(四)应将本公司积存根簿及股东名簿备置于总办事处
(五)议决本公司其他一切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监察人之职务权限如左
(一)监察本公司职员有无违背章程情事。
(二)查核本公司账目财产暨业务状况,如见有不正当及错误者,应即质问或纠正之。
(三)覆核董事造送股东会之各种簿册并陈述意见于股东会。
(四)查有本公司发见重要关系情形时,得请求董事会依法召开股东会报告之。
第三十条、董事须互选专务董事一人,主持本公司一切事务,对外为公司之代表。常务董事一人,协助专务董事襄理本公司一切事务,专务董事有事故时,常务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会就股东中以才望卓著、经验宏富,能发展本公司业务者推选之,综理公司用人、营业一切事务,对内负完全责任,但遇有利害重大事件应商明专务董事办理,并得请求召集董事会议决行之。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任期六年,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均得连举连任,但第一届营业满三年总结一次,监察人得连任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内技术部、营业部人员及工役等总经理在预算范围内,视事务之繁简酌量任用之,但须取具妥实保证。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察人均不支薪,但常川在公司办事职员,得酌给车马费并总经理薪金,均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五章 结账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营业年度,每年由七月一日起,翌年六月末日止结账一次,将资产、负债账略印布于股东,至三年总结一次,造具左列各书簿,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议通过后,送交监察人覆核再提出于股东会,请求承认。
(一)财产目录。
(二)贷借对照表。
(三)营业报告书。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赢利分配案。
前项书簿刊印成册分布于各股东,如查有舛错时,监察人应同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每届结账,除去营业费摊提外是为净利,先提十分之一为公积金,余照九成分配之如左
(一)股份红利六成,于股东会后,定期凭息摺支付之。
(二)红股花红、职员酬劳及办事员奖励金三成,分给法由董事会另行决定之,但营业过三年后,每年结算分派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办事细则由董事会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事宜,悉遵公司条例办理之。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处,须取决于股东会并呈报官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呈准立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