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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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奉海铁路员工要求恢复原制
1929年1月12日成立了东北政务委员会。根据《东北政委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东北政务委员会“设委员十三人,以东北各省区资深望重富有政治经验者充之”,并“设主席一人,由委员互选之”。所以该会成立之初有委员13人:主席张学良,委员张作相、万福麟、汤玉麟、方本仁、张景惠、翟文选、王树瀚、莫德惠、袁金铠、刘尚清、刘哲、沈鸿烈。东北政务委员会是张学良主政东北时期东北的最高行政机关。
1929年1月17日奉海铁路协理陈树棠等人向省长呈文,认为奉海铁路工程局的名称属于名实不符,恳请恢复奉海铁路公司的名称。以下是该呈文的内容:

①呈为恳请恢复奉海铁路公司名称,仍旧专归省署管辖并设置董、监事会,俾便按照招股专章执行职权,以重商权而昭大信事。窃查创设之始为撙节省库财力,并提倡商办实业起见,劝令商民投资一半,并由钧署参照部定公司条例釐定专章,定名为奉海铁路公司,用符官商合办之义。开办二年,全线通车。入股商民,莫不欣然色喜,抱有无限之希望。去年春复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商股董监及协理,俾代表半额股权,襄办路务。仰见钧署主持大公,重视民劝之至意,万民感颂,有口皆碑。不意选举甫毕,适值政局变迁。我省政府应前交通次长常荫槐之要求,聘该员为督办,改公司为工程局,改总理为局长,并将省署管辖权限,划归交通委员会办理,凡属一切用人、行政、收支款项以及预算、决算、改定章程,均由督办一人任意裁决,不惟董事、监察等未得与闻,即驻局协理亦不容置喙。于是,物议潜滋,商民渐相疑虑,谣诼之兴,谓已收归国有者有之,谓商股已被没收者有之,甚或相传已将本路抵押外国者亦有之。董、监事虽到处力为解说,而商民仍以事实近似,相率不肯深信。复查我东省富源遍地,省库支绌,开发实业端赖招募民股。尊重民权,昭示信用,綦关重要。董、监等谬承商民嘱托,忝与路政,仰体钧座励精图治,富国裕民之至意,俯念商民血汗投资赞助实业之苦衷,职责攸关,岂容缄默。为此,不揣冒昧,具情恳请,仍将奉海铁路公司名称恢复,专归省署管辖。设置董、监事会,俾得按照专章,执行职权。庶几公司一切设施,官商股东,均得明晰真象。非惟永泯商民一切疑虑,且可渐收共图发展之效。则路务前途裨益无量矣。所请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请鉴核批示遵行。谨呈
奉天省长翟
奉海铁路
董事
监察
中华民国十八年一月
译文:
奉天省长翟(文选)
奉海铁路
董事
中华民国十八年一月

第二节
奉天省议会建议恢复原制
1929年1月18日奉天省议会向省长公署建议恢复奉海铁路公司名称:

②奉天省议会为咨行事,本会依省议会暂行法第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恢复奉海铁路公司,以期名实相符,而免失信人民一案,爰于一月十四日正会会议,众意僉同,业经表决通过。相应缮具建议清摺咨请贵公署查照施行。此咨
奉天省长公署
附建议理由清摺一扣
建议清抧(折)
兹将议决建议恢复奉海铁路公司,以期名实相符而免失信人民一案之理由列左:
查奉海铁路原系官民合资,按照公司条例办理,由官派总理一员总其事,由股东选举协理以副之,并选举董事、监察等职。创办以来,经营之敏捷,开车之迅速,殊令人叹服不置。惟自本年二月选举协理、董事、监察各职后,遽改称奉海铁路局,取消总理名目,另派局长,一切行政均与公司条例违背,所举董事、监察从未行使职权,不啻赘瘤。以致人民恐慌,谣言勃兴,有谓将来民股收为官有者,有谓此路抵押外人者。若不设法恢复公司名义,按照公司条例办理,不惟名实不符,且恐有失人民信仰,影响于将来兴办其他实业募股者甚大。拟咨由省署转令将原立公司名称恢复,嗣后务按公司条例办理。此本会建议此案之理由也。
译文:
奉天省长公署
附建议理由文书一份
《建议文书》
现在把建议恢复奉海铁路公司名称,以便使企业名称和企业实际性质相符合,以免对人民失去信用。理由如下:
查奉海铁路是政府和民众联合投资,按照公司条例管理,由政府委任总理一员负总责,由股东选举协理辅助总理,并选举董事、监察等职员,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创办以来,经营的敏捷,通车的迅速,都特别令人叹服不已。只是在本年二月份选举了协理、董事、监察等职员后,突然改公司名称为奉海铁路局,取消总理职务,另外委派局长,公司一切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都与公司条例相违背,所选举的董事、监察等职员,从来没有行使过正当职权,简直变成了公司的累赘和毒瘤。以致人民恐慌,谣言兴起,有的说将来民股会收归政府,有的说此路已经抵押给外国人。如果不想办法恢复公司名义,按照公司条例管理,不但名称和实质不相符合,而且恐怕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对将来招募民股兴办其他实业,影响特别大。所以我们省议会建议由省公署发布命令,将原来的公司名称恢复过来,然后务必按照公司条例管理铁路。以上是本会建议的理由。

第三节
省长请示张学良及东北政委会
收到奉海铁路局员工的呈文和省议会的咨文后,省长翟文选请示张学良,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是该请示函:
③前大元帅府电饬省署,函聘常前部长为该路督办,旋又秉承府座意旨,暂将该公司改为工程局。此该公司改组之经过也,其后原有之官、商董、监人等,名义仍旧,至实权如何,呈咨所叙各节,未必无因。究竟应否恢复公司名称,抑仍现制,未敢擅拟,恭请钧示。
译文:
此前,大元帅府电令省公署,发函聘任前交通部长常荫槐为奉海铁路督办,随即又秉承大元帅的意思,暂且将该公司改为工程局。此是该公司改组的经过。在那以后,原有的官股董事、商股董事、监察人等职员,名义仍旧,至于真实职权如何,员工呈文和省议会咨文所叙述的事实情况,未必不是事出有因。究竟是否应该恢复公司名称,或者仍然沿袭现在制度,未敢自作决定,恭请钧示。
图 185
张学良在该函批示:
④奉海路虽系公司性质,但既已开车,仍沿用公司名称,应属不当。最好名义上改为工程局,而实权上必须遵守原定公司章程,以符官商合办之实而维信用。是否有当,拟提出下次委员会核议。请钧裁。
翟文选在请示张学良的同时,于1929年1月19日签发了奉天省长公署呈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文件:
东北政务委员会
东北政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东北当局遵从民意铁路恢复原制
1929年1月20日东北政务委员会发布第26号命令,令奉天省政府负责办理恢复奉海铁路公司名称:
图 187
⑥令奉天省政府
呈一件,为请将奉海铁路改称公司请核示由。
呈悉。查此案并据奉海铁路协理陈树棠等呈请到会。查核情形尚属实在。应准改称公司,由省政府监督办理,以符名实。除令东三省交通委员会知照外,合亟令仰遵照。此令
收到呈文一件,内容为,请求将奉海铁路改称公司,请求审查和指示。
呈文已阅。经过调查后,并根据奉海铁路协理陈树棠等人的呈文的陈述。查核实际情形,尚且属于实在可信。应该准许改称公司,由省政府监督办理,以使名称符合实际。除了发布命令通知东三省交通委员会外,现在命令奉天省政府遵照执行。特此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