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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只狮子是自愿钻火圈的?

(2009-09-19 16: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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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有媒体报道,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完成,正式公示征集意见。强迫狮子跳火堆、钻火圈,马戏团面临最多被罚款10万元并负刑事责任。今天《扬子晚报》上对此事刊登了一篇评论,这篇评论的观点我不仅完全不能同意,而且非常吃惊,我认为作者的观点极其落后。

        首先,作者认为,如果狮子钻火圈也成了违法行为,我们恐怕会永久失去看马戏的乐趣了。事实上,动物进行常规的马戏表演(比如钻火圈)并无太大危险,这只是它们的“工作”而已,跟“虐待”似乎八竿子打不着!我想告诉这篇文章作者一些基本常识。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很多年以前就出台了“动物保护法”,早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动物的基本权利和福利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禁止违背动物本性的马戏表演。连家禽家畜在运输途中都必须保证一定时间内喂水喂食,让动物得到休息;装家禽家畜的笼子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尺寸要求,避免动物过度拥挤造成痛苦。印度是一个马戏表演的大国,在这样的背景下现在很多马戏团都艰难度日,只能放弃那些类似钻火圈之类惊险刺激的动物表演,开发一些趣味性表演维持着。马戏的乐趣本来就是一种把人类快乐建筑在动物的痛苦和恐惧之上的游戏。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保护动物的权利和福利都开始禁止或部分禁止刺激性马戏表演。我想告诉这位作者,人类看表演的快乐并非都是那么高尚。古罗马时代最盛行的人兽大战难道不是人类残忍的乐趣吗?看马戏并非人类生活的必需品,甚至都很难上升为审美需求,为了其他和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世界的生命能够免于痛苦和恐惧而放弃我们一点点微不足道的乐趣就那么困难和不舍吗?

        其次,作者提出:该法律条文中“强迫”两字就显得更加突兀可笑了。狮子口不能言,手不能写,执法部门也听不懂狮子的语言,又怎么知道钻火圈的狮子是乐意还是不乐意呢?这种质问在我看来不仅无知,而且无聊。对火的恐惧是绝大多数动物的天性,这一点我们人类的祖先在远古时代就发现了,我们的祖先钻木取火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熟食,更重要的以此抵御野兽。作者竟然还需要动物开口来告诉你他们恐惧吗?婴儿也不能开口说话、写字,那为什么还要设定“虐婴罪”呢?有动物会自愿钻火圈玩吗?关于自愿我还想特别告诉这位作者,我国法律规定: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即便未成年人表示过自愿,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自愿”不具备足够的理性,他们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才需要法律对社会成员进行超出一般的约束。难道动物不会表达意愿也能成为虐待动物的理由吗?        

        和谐的世界必然包括人类与自然界和其他动物的和谐相处,平等对待生命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人们在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保护动物很多年后,我们终于迈出了第一步,而这时媒体上出现这样的声音令人震惊。如果非要抬杠,那么比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请问:狮子又如何举证是自愿钻火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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