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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东莞长安镇砸车案,引起社会公众关注。一周前,据媒体报道,死者家属获得涉事押运公司180万的经济赔偿。日前,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案件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发布会上,东莞市公安机关公布了相关视频资料证据,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死者黄某究竟是否与涉事押运车发生过“刮擦”,作出了正面的回应:
“综合现有调查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在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有交集,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
东莞官方的这个表达,有些官方化,简而言之,意思就是根据侦查结论,死者黄某与押运车没有发生过“刮擦”。
但是,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在发布会上公开的视频材料,东莞警方的这个侦查结论,显然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一、诡异等候的九分钟:
我们可以先从死者黄某在案发当日的行走路线,在时间线上做个精确的梳理:
黄某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11:15,辞职离开年顺鱼馆;
11:38出现在乌沙环南路的火车票售票点监控;
11:45出现在广盈茶餐厅监控;
11:51出现在微风酒店停车场监控;
11:53出现在振荣南路口以东的湘隆住宿门口监控;
黄某的行进路线,自西向东,15分钟时间,从乌沙环南路的火车票售票点,一路向东行走约900米,最后出现在事发地点,振荣南路口东南角的湘隆住宿门口绿化带附近。
而此刻的涉事押运车,还远在5.1公里之外的长安镇德政中路。
据东莞警方的通报,黄某在到达湘隆住宿门前的绿化带后,并未继续行走,而是在绿化带旁边坐了下来,直到9分钟后,涉事押运车行驶到振荣南路口的红绿灯前停车,黄某突然穿越振荣南路,攻击押运车辆。
对于黄某在绿化带旁坐了9分钟,东莞警方经过走访目击者,经过“辨认”,确认当天中午12时许,黄某在此逗留。但东莞警方并未提供监控视频,事实上,振荣南路口的道路监控系统,应该能够清晰地记录下黄某曾经在绿化带附近逗留的视频。此外,如果黄某在急速行走900米后,突然在此停留9分钟之久,令人难以理解。
二、诡异的攻击路线:
12:04,涉事押运车行进至振荣南路口红绿灯前,停车等候绿灯放行,此时,根据东莞警方的通报,黄某突然横穿振荣南路,从自西向东的押运车右侧后方(四点钟方向),对押运车抛掷石块。黄某的这个举动,能够在湘隆住宿门口的监控视频中,以及社会车辆的车载视频中,获得证实。
根据东莞警方的通报,押运车在振荣南路口停车等待绿灯时,黄某才开始穿越振荣南路,绕行到押运车后的四点钟方向,对押运车进行抛掷石块,继而跑到押运车右前方(一点钟方向),对押运车进行打砸。
如果东莞警方的通报情况属实,黄某在振荣南路南侧的绿化带附近,看到押运车停车后,突然横穿振荣南路,绕行到押运车的右后方(四点钟方向),毫无缘由的对押运车抛掷石块,并抵近打砸。那么,黄某的攻击路线显然就是不合常理。
东莞警方通报的黄某攻击押运车路线,绕行距离约为90米。
如果黄某攻击押运车的目的是出于随机,或者临时起意,那么,黄某应该选择的攻击路线是图中白色的更为快捷迅速线路。考虑到押运车等待绿灯放行的时间有限,黄某没有选择绕行到押运车四点钟方向对其进行攻击的理由。
更何况,如果黄某是有预谋的等待或者伏击该押运车,振荣南路南侧的绿化带也不是最合理的伏击位置,并且无法观望押运车进入伏击位置。
由于黄某穿越振荣南路并攻击押运车的行为,发生在振荣南路的十字路口,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东莞警方并未提供道路监控视频,用以证实黄某穿越振荣南路的具体时间和行进方向。而获取这个关键的视频资料,对于东莞警方而言,其实并不困难。
况且,警方提供的湘隆住宿门口视频,虽然极为短暂,但能看到黄某在振荣南路北侧的押运车后方,对押运车抛掷石块的行为。
如果黄某确实在这个时刻穿越了振荣南路,并且绕行到押运车右后方对其进行攻击,湘隆住宿门口的监控视频,毫无疑问能够反映出黄某穿越振荣南路的影像。令人遗憾的是,警方并未提供这段视频,使得警方所称的黄某穿越振荣南路攻击押运车的说法,可信度极低。
三、诡异的社会车辆车载视频:
东莞警方提供了一段事发当时,紧跟在押运车后面的社会车辆的车载视频,该社会车辆从押运车进入振荣南路后,就一直紧跟在押运车后方,直至行驶到振荣南路路口的红绿灯前,一起停车等候。该视频全程行驶顺畅,全程并未出现明显的停顿和逗留。
警方公布的这段视频,用意显然是证明押运车与黄某并未发生过任何接触。
事实上,东莞警方公布的大多数视频资料,都是间接证据,而关键的证据,仅仅在于振荣南路路口红绿灯下的事发现场。
由于警方的结论是黄某在振荣南路的南侧,停留了9分钟之久,并且在等待到押运车于12:04行驶至红绿灯前停车等候,黄某穿越振荣南路绕行到押运车右后方对押运车进行攻击,因此黄某穿越振荣南路行为的真实性,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这个证据材料并不需要社会车辆的车载视频,警方掌握的振荣南路路口的道路监控系统,押运车的前后车载监控,湘隆住宿门口的监控视频,这三个客观存在的监控视频资料,都能够证实黄某究竟是否穿越了振荣南路。
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东莞警方并没有提供上述视频资料。
而黄某采取从押运车右后方(四点钟方向)攻击押运车的行为,更为合理的解释是,黄某是从押运车的后方紧追而来,情急之下采取的首先远距离抛掷石块,继而进一步打砸。
四、诡异的急打方向:
警方提供的社会车辆车载视频显示,该社会车辆从押运车进入景观路(振荣南路的东段,其实和振荣南路、乌沙环南路,都是同一条直路),就一直紧跟着押运车行驶,直至行驶到振荣南路红绿灯下,一起停车。
该视频显示,全程押运车并未与任何车辆或者行人发生过接触。如果这段视频属实,即意味着押运车和黄某发生过“刮擦”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
经过对该车载视频的仔细分析,该社会车辆紧跟在押运车后,在经过距离事发的振荣南路口以东270米的振荣路口(长安镇波士歌舞厅)时,押运车率先超越左侧的货运车通过路口,而紧跟其后的社会车辆,在超越左侧货运车通过路口时,突然有一个毫无意义的向右急打方向,随即回复方向盘,貌似在躲避左侧的危险。该车载视频没有记录下这个急打方向的原因。
东莞警方的侦查结论,重点在于否认了黄某究竟是否与设施押运车发生过“刮擦”或者纠纷,而能够证实东莞警方这个侦查结论的证据,全部在于黄某究竟是否曾经在事发前的9分钟,在振荣南路口南侧的绿化带逗留,并且急速横穿振荣南路,绕行到押运车右后方,对押运车进行打砸。
事实上,东莞警方的通报会上,对上述关键事实,并未提供有效的视频证据,使得警方的侦查结论,存在关键性的证据缺乏,证据链出现了断口,显然使得东莞警方的侦查结论,严重降低了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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