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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2016-10-28 1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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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日,广东东莞市长安镇官方通报,一男子追砸押款车,被车内押运人员开枪射击身亡。

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该事件引起公众热议。

由于官方通报的案情细节不详,公众对该事件的观点看法分歧极大。

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首先在于了解该事件的客观事实。

根据多家媒体的采访,以及目击者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我们可以尽可能还原事件的经过真相。

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昨日中午12时许(应为12点之前),涉事的押运车在经过长安镇振荣南路和兴五路的路口时,与等待红绿灯放行的涉事男子(黄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黄某倒地。押运车并未停车查看了解情况,而是继续向前行驶。

黄某随即放弃电动车,手提一个黄褐色旅行包追赶。

押运车缓慢前行约155米后停车(停车地点为乌沙环南路,长安交警大队乌沙警务处对面),但车上押运人员并未下车。

黄某追行至此,丢弃了手提的旅行包,在路口处拾捡了二块砖块,上前至押运车开始打砸押运车的车玻璃。

此时押运车启动继续缓速前行,黄某随继续追逐押运车,二次追逐至乌沙环南路兴五路路口以西(黄某被枪击处),押运车再次停车,车上的押运人员仍然没有下车,黄某二次打砸押运车。随后,遭到车上押运人员开枪射击。

该事件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押运车于黄某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黄某不顾电动车徒步追赶,至押运车停车被黄某追上,该阶段为普通的交通事故,前后追赶距离约为155米。

第二个阶段:黄某持砖块打砸押运车,押运车继续慢速向西行驶320米,再次停车,再次遭到追逐而至的黄某的打砸,该阶段中黄某涉嫌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

第三个阶段:黄某遭到押运人员的枪击。这个阶段缺乏视频记录,也没有目击者口述的情况,因此目前尚不清楚黄某遭到枪击的具体情况。押运人员究竟是在押运车上,透过押运车开枪射击,还是押运人员下车后射击。这二种情况的区别在于,黄某是否和押运人员发生身体接触和激烈冲突。

以上即为该事件的全过程。

目击者揭秘:运钞车被砸前曾撞了男子并跑路

上述事件过程说明:

1、押运车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2、黄某在激愤之下,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3、押运人员涉嫌故意杀人;

首先,武装押运车虽然属于特种车辆,但是在交通管理法范畴内,没有任何道路通行特权。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定,即使是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也只能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路、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运钞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可先登记或对现场做必要的处置之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按规定处理。”

毫无疑问的是,该押运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涉事男子黄某,追逐押运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是黄某拾捡砖块打砸押运车,虽然出于激愤,但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亦属违法行为。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押运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不快速离开,也不停车处理,而是采取了缓速行驶,与黄某保持不离不即的距离,前后二次停车均无人下车处理,并且在黄某打砸押运车的过程中,也不向当地110报警,确实匪夷所思。

最后,押运车上的押运人员决定开枪射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其中第5第6条规定: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需要说明的是,涉事押运车自始至终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必然是清楚和了解的,否则押运车完全不需要缓速行驶,等待黄某的追逐。

该事件仍需警方查明的关键细节有以下几个:

1、12时06分,110接到报警电话。那么报警人是谁?接到报警的时刻,黄某是否已经遭到枪击?

2、押运车是否处在执行押运任务过程中?

3、开枪的押运人员,是在车内开枪?还是下了押运车之后才开的枪?

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东莞市长安镇官方的情况通报,显然是在为押运车开脱责任:该通报对该事件的描述,巧妙的使用了“押款车”、“押运员多次劝解无效”等字样,给社会公众造成了社会人员无理打砸押款车,并且涉嫌抢劫押款车上的现金,押运人员好意规劝等印象。

事实上,不存在“押款车”的概念,而只有“押运车”的概念。同时,押运车的车体上,也明确标注的是“武装押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对现有运钞车辆进行检查和改装的通知》,押运车守押的种类为:现金、金银、有价证券;银行重要票据、信用凭证;银行重要印章、器械;印版和钞纸、贵重物品,以及公安部和银监会规定必须押运的特种款物。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押运车上的财物,并非仅为现金。

其次,根据事件过程中多方提供的视频资料,押运车在事件过程中,并未有人下车,也为发现和黄某进行过语言上的交流。东莞市长安镇官方通报中的“多次劝解无效”,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询,涉事押运车辆,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为“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而“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法人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耳熟能详吧?就是俗称的地方政府“国资委”。

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东莞押运车枪击案过程全回顾

​在该起事件过程中,死者黄某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理智的,并且涉嫌违法。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押运人员的开枪,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才是判断押运人员开枪行为合法性的关键。

商业押运公司,或者武装押运车,以及亚运人员,虽然依法配备有致命武器,但押运车以及押运人员并没有道路通行特权,也没有行政权力。其配备致命武器的根本性目的,在于保护守押贵重财物的安全。

黄某的打砸行为,并未对涉事押运车上的守押财物,以及押运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押运人员的开枪射击行为,显然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相信东莞市长安镇的官方调查,以及警方的“天网”监控,能够给公众更为详细真实的事件经过通报。

否则,该事件无异于地方民团武装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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