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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的出版物《零下一度》存在虚假宣传作者韩寒获得首届新概念大赛一等奖内容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今收到上海市一中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海市一中院的二审裁定书中居然连法律依据和理由都懒得去找了。
本人在原上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无一得到回复:
一、原审法院存在审理程序违法事实:1、无故剥夺了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合法权利;2、无视被上诉人当庭临时举证的证据已远超法定举证期限;
二、原审法院存在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审核错误:原诉被告因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开庭应诉却是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三、直接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上诉状提交了沈阳和平区法院调取的新证据,上海市一中院未依法开庭审理;
综上,本人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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