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新概念作文大赛”信息公开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一:杨宏伟
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二:*****
原告三:*****
原告四:*****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 200003 电话:23111111
法定代表人:杨雄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Q002420017020131213002-3);并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经了解,主办方“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仅在2000年8月期《萌芽》杂志上刊登了第二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主办方推荐、加分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提前录取的获奖者名单(共15人),其余各年度的录取名单以及高考加分、定向录取的条件均未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原告曾经于2013年11月22日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教育部书面回复建议向该信息制作获取单位(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方萌芽杂志社等)提出。(附证据: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教公开告(2013)第79号)
经了解,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其下属萌芽杂志社均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属事业编制单位,同时上海市作家协会尚未设立信息公开管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负责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原告以及其他共36位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1999年至2012年历年来因该项作文大赛主办单位萌芽杂志社以及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推荐、保送被大赛共同主办大学加分、特招、提前录取的获奖者名单以及相应推荐依据。
2014年1月2日,被告做出《告知书》要求原告补正申请,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被告提交了补正申请信息
被告于2014年1月8日做出《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获取过如您所述的信息”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驳回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义务和责任。
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责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被告引用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断章取义。“(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告在原告已经明确告知了该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为其下属事业编制单位萌芽杂志社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之后,依然以“本机关未制作获取过如您所述信息”为驳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三、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SQ002420017020131213002-3)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并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1、原告身份证
2、本诉状副本一份
3、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SQ002420017020131213002-3)
4、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5、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教公开告(2013)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