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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的结果

(2014-01-10 11:19:16)

经申请人申请,根据国家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教公开告2013第79号)的回复意见,我们36位公民于2013-12-13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要求公开上海萌芽杂志社主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保送、推荐、加分、提前录取进入著名高校参赛者的名单,经过2014-1-4应上海市政府要求补正资料,于今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该信息公开案的《告知书》:

拒绝公开。

理由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获取过如您所述的信息。”

申请人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拒绝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该款规定,申请人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了该信息制作获取单位为上海萌芽杂志社“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的情况下,应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因此,申请人有以下二个方式继续主张申请人的该项信息公开权利

一、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36位申请人将在近期内经过集体讨论协商,以决定后续方案。

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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