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的确定
(2012-12-06 1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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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房地产 |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户名如何变更?
1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1)同住人协商一致的,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以同意;
(2)同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认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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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认承租人:
a
b
c
d
二、公房承租人因户口迁离本市,承租户名如何变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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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要求。
四、公房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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