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时需要考虑的五个重要因素
(2011-03-17 15: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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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 |
原文地址: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时需要考虑的五个重要因素作者:秦兵
我自己在这一行时间长了,见的事情多了,自己请律师时也缴了不少学费,谈谈自己的一点感受。
统计的基本规律是,当律师们忙的时候自然去的就少,当律师们闲的时候去的就多。什么是忙呢?就是律师承办的案件比较多,律师们忙着去接一个又一个的案件,自然就忽略了手边的客户。
我称之为怠慢了已经付费的委托人!
为什么律师敢于这样呢?这源于律师服务与商品之间的差异。
如果我们去购买手机,例如诺基亚手机,假设一月份有3个客户,我们购买的手机是一样的;现在二月份有10个客户,这10个客户与一月份的3客户,得到的手机也是一样的。
实物商品基本上已经生产出来,就放在仓库里,实物质量与个人的精力无关,所以客户的数量与实物质量之间没有太多的因果关系。
但是律师不一样,律师服务是通过律师个人的语言、动作与文字来实现的,不可能保存,只能一案一生产。此时,律师的精力就成为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了。
假设一个律师一月有3个客户,二月增加了10个客户,除非这13个客户的案情完全一样,否则一般情况下一月份的3名客户得到的服务在正常情况下一定要比二月份的10名客户要好。
原因很简单,假设每名律师每个月20天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工作量来核算,一个月一名律师的工作时间为160小时。再假设一名律师全部工作时间都用于承办案件,那么当一月份有3名客户的时候,每名客户可以分得53个小时的律师服务,但是到了二月份,律师要承办13个案件,每名客户只能分得12个小时的服务时间。
这样,二月份的客户每个月每人能够得到的服务时间仅仅是一月份客户的四分之一。
即使每小时的工作质量一样,我认为二份月的客户整体案件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也会下降;更何况律师们并不是把全部的精力用于承办案件,大部分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还要去做节目、找案源,以确保每个月都有新客户加入进来,以保持收入的稳定性。
律师为什么敢于这样呢?律师为什么可以做到这一点呢?
原因很简单,在工作时间的分配上,客户无法知道律师的信息,客户不知道律师承办了多少案件,客户不知道律师们有多少时间花费到自己的案件上,客户无法精确的统计律师的工作时间!
这就是信息的不对称!
律师很清楚自己的时间安排,而客户不知道。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客户只能碰运气,如果律师目前的案件少,可能客户的事务就多做一些;如果案件多,可能结果就差一点。
我早年当律师的时候,知道有一位同仁,每年要承办100多个案件,事先不看卷,天天和助理在法院周围,一个法庭接一个法庭的开下去,据说最多每天要开六个庭。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与法院方面有比较好的关系,没有法官的配合,六个庭是开不下去的。
所以,我过去找律师的时候,或者帮助朋友找律师的时候,我的总结有几点就是:
第一、律师一定要年轻一点,30到35岁比较好,此时身体健康,有能力、有体力去四处走动;
第二、律师是不是专业做一类案件的?如果是专业的话,过去的经验可以重复使用;律师不能把客户的案件当成自己学习的实践课,除非客户不付费或者付很少的费用;
第三、律师现在手边的案件多不多?如果律师一个人办案件,如果手边的案件超过15个,基本上就没有精力做事情了;最好不要找自己还在承办案件的知名律师,知名律师如果没有团队,基本上都给以前的案件压着呢。
第四、有没有一个小团队或者助理,很多案件事务都是简单的工作,但是如果不做就很麻烦,一定得找有助理或者有团队的律师,这样简单的事情也会有人去做,以免律师因为忙碌而不愿意去做小事情,凡事一定要有高低搭配才能办好。
第五、如果对律师不满意,律师有没有可能被更换?这一点最重要,人类社会的一切道德与理性都源于我们对失败的恐惧。我们之所以关注质量,就是担心被淘汰。如果一名律师不可能被更换就意味着他不可能遇到失败,那么就没有恐惧,就不担心淘汰,服务质量与数量都容易出现问题;但是,如果律师经常面临着客户的再次选择,只要有这种机制,那怕客户从来不启动这种更换程序,律师也会因为不愿意面临被更换而努力工作。
我的经验时,当我不会找律师的时候,基本事情都没有办成;当我会找律师的时候,大部分事情都办成了;有时不能怪律师,是我们自己应当学会选择,这是现代市场的商业规律。
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是服务,什么来衡量律师服务的好坏呢?我想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质量是通过专业化及训练来实现的,此处暂不讨论。
重点说说律师服务的数量,中国的律师服务基本上都是依项目收费,没有按小时收费,这样我们就无法精确的进行时间统计,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即使同一个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其服务数量也不一样。
质检人员经常看律师们的工作记录,有的案件律师去现场5次,有的就去了3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问律师的话,律师们都会说这个案件与其他案件不一样,用不着去这么多次。有的会说,是当事人的要求,人家说没有什么变化,不希望律师过去。
有时确实是这样,两个案件虽然基本案情一样,但是有的证据充分、有的证据不足,律师去的次数确实有差别,但是做为管理者,我们还是想深入的研究律师工作数量的差异。幸好,我们这里有比较丰富的档案资料,能够进行一些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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