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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可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03-22 18:19:42)
标签:

杂谈

分类: 侵权责任法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理赔项目的,则不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优先的问题,但是造成多人伤害的较大的交通事故,如果只有交强险,往往十赔九不足。

如果责任方投保了商业险,则可大大缓解赔付压力。但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范围的差异,理赔顺序的差异可能导致理赔结果大相径庭。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强险理赔范围,但商业保险一般都不承保。

这一点提醒律师无论在交强险是否能够补足全部理赔项目,我们可以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先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列入交强险诉请范围以获得赔偿,财产损害部分通过交强险余额以及商业险来获赔。

 

详见最高院的下述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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