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自古就是侠义之士恪守的行为准则。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强调:“性格刚劲,见义勇为,虽前有机阱,触发,不顾也”,就是要求人们要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在危急、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匡扶正义的善举和义举。见义勇为者体现出的是一个时代的人们在文明创建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格。正是这种精神和品格,有力弘扬了社会正气,成为引领更多见义勇为者勇于和敢于见义勇为的标杆,成为现代社会激励每一个公民奋发图强、振兴祖国的强大精神动力和精神追求,成为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见义勇为是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善举和义举,集中展现了当代中国人的精神风貌。中华民族舍己救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鞭挞邪恶的见义勇为美德,没有因时代变迁而过时,更没有因为一时出现的“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扶不起”等问题而消失,相反,在经历时代的洗礼后历久弥新。
见义勇为也是一种爱心的传递,每一个公民都应成为爱心传递的积极倡导者、推动者和践行者。 社会是需要正气、正义的。每一个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正气的极力弘扬和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尽管每一个见义勇为行为往往只发生在一瞬间,但它是广大社会主体“仁者,爱人”之优秀品质和高尚人格的长期积淀,它表现了一个社会对道义或道德价值目标的认识和实践态度,是每一个富有正义感的生命呈献给道德的一份高尚答卷。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见义勇为行为群体和个体事件本身就是一场极具教育意义的爱心传递。古人曰:“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成为观望者,不应仅仅止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感动,甚至一直只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搭便车者,而应积极成为剧中人和重要角色,成为爱心传递的自觉倡导者、参与者,成为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见义勇为良好风尚的积极推动者和践行者。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来说,一定要重视从政策、机制、执行力等方面积极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保护、支持、感恩和帮助的责任,努力减少道德领域的“搭便车”现象,努力营造鼓励和崇尚见义勇为精神与行为的社会风尚,让见义勇为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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