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 “罚”还是“不罚”
(2011-03-24 21:33:43)
标签:
广州市垃圾分类城市生活负有法律责任生活垃圾杂谈 |
分类: 散文随笔 |
作为国内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保留了此前颇受争议的罚款内容。对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不久前,北京市有关方面透露,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中,“居民不分类倒垃圾罚钱”的条款在正式条例中将被删除。
草案规定,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全部过程进行分类,对生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对垃圾不进行分类投放的居民会进行处罚。根据征集意见反映的情况,条例草案中罚款的规定将被取消,改为规定垃圾分类管理者负有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将对其进行问责。
前一篇:垃圾分类得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