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弃录和民族造假,到底哪个涉嫌违法?
(2009-07-07 18:23:34)
标签:
法律受教育权利受益人北大何川洋 |
分类: 视线杂谈 |
首先在民族成分造假这一行为主体里,何川洋本身就是当事人和受益人,他并不是受害人,而且“造假行为者”和“被造假者”的区别就在于,谁能利用手中权势去改户口,改民族,达到利益目的。何川洋是造假行为近期唯一直接受益人,他清楚知道民族造假将给他在高招录取时带来的好处,否则他也不会在高考报名时填写土家族;而其父母则是何其洋一旦靠民族成分造假加分得逞后的远期利益受益人,其父母造假的目的就是为了高招时能额外加20分,为何川洋考进北京大学增加筹码!
所以当北京大学对何川洋的民族成分造假这一行为按招生规定进行放弃录取处理时,有人提出的不应该让这个利益行为的当事人和受益人何川洋受到影响,是根本没有道理的;从法理上讲,北京大学本身是对民族造假这种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理,是坚持了高招中应有的公平和正义,而造假行为不是抽象和空洞的符号,它必然要涉及到这个行为中的各个自然人,必然要物化到对事实上直接获取这种造假利益的何川洋的弃录处理。
至于有人同时提出北大放弃录取何川洋是剥夺了他受教育权利一说,我认为把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法律概念,和对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行为的具体处理联系在一起举证阐释,明显属于悖论,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北大对何川洋的弃录处理,并没有影响和侵犯到何川洋作为一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可以说何川洋只要具有公民权,他就终生可以享受到受教育权利,这和北京大学是否录取他,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按有人提出的何川洋没有走进北大校门,就是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利说法去推理,那么我提议所有的人都到北京大学去念书好了,北大不录取我们,就是剥夺了每个公民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大家分析,这种提法在法理上行得通吗?这显然又是一个悖论。北京大学招生录取肯定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这属于常识问题,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赘述。
北大弃录和民族造假,到底哪个涉嫌违法?我想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天理上去分析,人们都应该明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