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道德原则”还是“政治义务”——《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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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哲学无政府主义作为一个“分相”秉承着无政府主义一贯的中心思想:反对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哲学无政府主义一直以来都试图从理论上论证不服从国家的正当性,即不承认国家统治的合法性。一般认为,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核心观点是
国家统治缺乏道德正当性,因此公民无义务服从政府命令。然而,哲学无政府主义并不像革命无政府主义那样主张通过革命来彻底消除国家的这种形式,他们认为,虽然国家的存在在道德上缺乏正当性,但并不是唯一的道德基础。哲学无政府主义的出现是因为传统政治理论在政治义务方面缺乏说服力。
一、西蒙斯对政治义务“五路证明”的驳斥——以“同意理论”与“默许”为例
与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的“五路证明”类同,传统的西方政治义务的理论或原则也包括五类证明:同意理论、默许观点、公平竞争原则、正义的自然责任和感恩原则,西蒙斯对此逐一进行分析并驳斥。下面以西蒙斯对“同意理论”的分析与反驳为例:
1.明示同意及其谬误“同意理论”,即主张公民的政治义务出于个人的对义务进行审慎思虑后的自愿思考而建立的理论。这种经典理论早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就出现过,霍布斯认为,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
这个说法在逻辑上是有缺憾的。即使“同意理论”能够成立,也只是适用于当时的“订立契约”的那一群体。于其“契约”后的集体的子嗣诞生初始,并不拥有理性与判断力(即所谓的审慎思虑)去订立契约,即使成人后,其已经沾染上了集体的习惯与思想,更不可能在此刻脱离社会关系选择“不同意”。西蒙斯也是以祖嗣关系这一角度来指出其谬误的,但与我的直觉略有不同的是,他是在偏重授权这一方面的:“很明显的困境在于,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形之下,一个人的同意才会对其他人产生约束力(即便后来者是前者的后代)。……十分明显,‘原初契约签订人’的后代,根本就无法授权祖先签订这样一个契约!”
2.默许同意及其谬误。许多西方理论家当然会想到这一“明示同意”中的授权困境,也就是“明示同意”不足以构成政治义务的基础。因此,西蒙斯认为,“默许”的出现才真正使得“同意理论”作为一个合格的理论奠定了基石。然而,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他们对“默许”都没有得出十分明确的界限与结论,只是从直觉的角度与不充足的论据来做出判断。他们始终没有回答,“默许”何以成为“同意”(即被义务约束)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明确概念与范围,西蒙斯对“默许”的条件进行限定,运用分析哲学的方式首先来确定“默许”可以被确信为“同意”的五个条件:情景清楚、时间充裕、清晰告知、拒绝合理、反对无害。因此,西蒙斯反对洛克所说的“困难的问题在于应该把什么举动看做
默认的同意以及它的拘束力有多大——即是说,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任何政府。”在这里,洛克把“默许”当做了一种不表达的方式,而西蒙斯也认为,默许不应当是一种“没有表达”的同意,相反,“默许是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表达的缺席。”
此外,西蒙斯还针对洛克的“‘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是同意的表示”的看法予以反对。从洛克的视角看,我们享受到了领土范围内的司法、法治、军队等保护,因此当我们深处其中而未拒斥时,便是对其所代表的政权的服从的认可。然而,这是一种十分典型的论断,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有人以此为论据,但是,“洛克混淆了一种同样被迄今为止的许多政治理论家所忽略的区别。”即“同意信号”与“暗示同意”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说,将一个行为称为‘同意信号’意味着这个行为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了行为者的同意意图,不仅仅考虑行为本身,还包括背景和可能的表达方式,以确保行为者的意愿得以明确传达。而当我们说一个行为是‘暗示同意’时,我们并不是说行为者的目的是明确表示同意,也不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该行为会被视为明确同意的表示,而是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或解释来确定是否可以将该行为视为同意的迹象。在西蒙斯看来,洛克正是将我们受到的保护(即西蒙斯所认为的“暗示同意”)当做了服从义务的缘由——“但他们不是‘同意的信号’。”
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说,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许,都无法证成公民应当服从的政治义务。
二、《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评价对及其对我国社会的重要价值
事实上,以往的西方政治理论及其宣扬的政治义务论确实无法经过分析哲学的推敲,西蒙斯正是抓住了这个“肯綮”,对以往的各个理论进行考究,并得出了结论:“政治理论无法为我们的政治义务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一般性解释……我们只能断定:在通常情况下,公
民没有特别的义务去支持和服从居住国的政府。绝大多数公民既没有政治义务也没有‘特殊的’政治责任。”从积极一面看,这种推敲正是对西方传统的经验式的政治理论的有力批判。过往的西方“大家”们虽然能够写书论著、自成一体,也不乏一些真知灼见的思想与见解,但是,直觉性的经验式论断也确实无法经得起逐字逐条的考究。可以说,西蒙斯的剖析能够让我们重新思考对政治义务的确信,以及传统的政治理论于当代的适用性。
那么这种推敲是否适用于我们?应当看到,哲学无政府主义作为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派分支,看待、观察问题都是从抽象的、孤立的个体的角度出发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无政府主义固有弊端一贯批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政治义务也隶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考察政治义务必须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否则,单单的所谓的个人立场来看待政治义务,抛却社会关系的视角,那么即使通过分析哲学的剥丝抽茧,也无济于事。
哲学无政府主义也难以解决类似于“娜拉出走”的问题。即哲学无政府主义想要证明公民不服从国家与法律的合理性,但在现有条件下的国家与法律消亡后,我们应该怎么呢?当然,西蒙斯给“娜拉”开出了“药方”:即使政治理论无法为我们提供服从政治义务的一般性解释,但是服从政府与法律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但这种“存在主义式”的论断又延伸出了更多的问题:既然服从具有相当的必要性,那么就不是绝对的必要性,那我们可以相对偶尔的不服从吗?又或者,在我们认识到没有服从的一般性解释的情况下,我们的民族意识、爱国情怀、奉献集体精神等等由应当遵循政治义务的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上层建筑,又应当如何保证?
西蒙斯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也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因为他没有意识到,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定形式和内容的政治义务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政治统治的反映,也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服从法律,就是符合人民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任何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如不能妨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能妨害其他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一致的。从这种角度来看,西蒙斯对政治义务论的批判,至多适用于西方的传统政治义务理论。
从古至今,各种政治理论层出不穷,或是深思政治义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或是追求所谓个人自由,极力反对外在的政治约束。但无论是只从个人,还是只从集体的角度看待问题,都不一定能得要领。从柏拉图到孔子,从
“感恩论”到内圣外王,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永远是社会亟需处理的症结。对整体利益的强调可能造成对个人的侵害,而个人自由的扩张则可能模糊与他人的界限。西蒙斯正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让我们在批判阅读中认识到,个人与集体关系千丝万缕,但也应当有清晰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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