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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会·中国金融投资产权报告(六)

(2009-02-04 14:42:03)
标签:

《投资家》

第1期

报告会

财经

分类: 报告会

中国金融投资产权报告(六)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产权市场法律地位

200810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将于明年51日正式施行。

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企业国资法》的出台对产权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这也是我国首次从法律的高度肯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地位。可以说,这部法律给产权市场颁发了一个身份证明,产权市场受到了国家级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次,这部法律为金融国资的进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各类金融国资交易业务正式明确了法定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市场。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可以预见,产权市场中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相当的增长,这也对产权市场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出台法规对产权市场影响

财政部是中国国有金融类企业的最大股东,管理着包括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以及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大型金融集团在内的规模超十万亿的金融国资。

目前,财政部已先后发布《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79日, 财政部颁布新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针对不良资产的商业化处置做出严格规范,强调公开竞价的方式,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股权资产必须“进场(即产权交易所)交易”。即“除特定情形,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进行转让时,均应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也已在2007年下发,正式法规很可能将在2009年正式出台。

法规将要求财政部所属的金融国资转让都必须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目前财政部相关主管司局已对产权市场进行了长期跟踪,产权市场将成为金融国资交易的阳光平台。

从政府层面看,金融产权进场的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利用市场来配置金融类国有产权资源的渠道,形成公开、规范、透明的处置市场,在制度上提供了防止金融类国有资产流失的保障。而从市场层面上看,金融国有资产的进场意味着产权市场将实现公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的“全覆盖”。

 

宏观经济环境对市场供给的影响

随着经济调整与市场投资降温,央企利润增速普遍出现下降,市场出现了央企抛售金融产权以回收投资的情况。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已有为数众多的中央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各类金融产权,其中尤以转让证券公司股权项目为最。

鉴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具备融资功能,在信贷紧缩的宏观环境下,央企所持的银行与信托类金融产权都属稀缺资源,预计将会得到保留,但信托公司代持的金融股权有可能得到释放;地方商业银行由于改制上市的需求,引进战略股东的意愿在未来几年将有所增大,预计多将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

证券行业由于受股市影响较大,在央企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证券类产权将成为央企减持的主要对象,但由于证券市场尚未回暖,市场对证券类产权的投资热情并不高,因而市场成交价格不会太高。

当然,金融行业牵涉到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因此,涉及到金融企业的资产转让很可能面临更多的约束条件,监管也更为严厉。比如说,意向受让方可能被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甚至连续3年盈利,并符合央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这无疑将加大金融领域资产转让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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