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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地的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2014-09-05 08:03:41)
标签:

房产

该宗地的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2014-09-01 11:10: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侯福志

编辑部:

某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将某村450平方米的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李某,并与李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某交清土地价款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此后李某却无法进场施工。原来该村5年前将该宗地中约3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某家具厂作临时库房,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时,该村未如实说明。家具厂以合同租期未到为由,拒绝撤出。李某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公告和须知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欺诈行为,程序不合法,应认定该宗地的出让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根据民法通则“买卖不影响租赁”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出让该宗地时存在租赁问题而未予解决,未达到净地出让要求,程序不合法,因此该出让合同无效,并赔偿当事人李某损失。观点二:县国土资源局在挂牌让该宗地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程序问题,出让合同应当有效。请问,该宗地的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梁军

 

答:该问题出在国土资源局前期调查工作不严、不细,致使出现了本不应当出现的事情,国土资源局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认为国土资源局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欺诈行为,进而认为合同属无效合同,显然又言过其实。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受让人同意在国土资源局作好善后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当然是最好的办法。若受让人实在想解除合同,国土资源局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允许人家这样做。

其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若国土资源局不同意解除合同,受让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通过司法或仲裁渠道解决问题。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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