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用地“批东占西”能否办理变更手续?
(2014-08-25 17:56:01)
标签:
土地登记 |
分类: 国土管理 |
建房用地“批东占西”能否办理变更手续?
问:李某和王某分别购得前后相邻的两宗住房用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建房时,因四周都是空地,错将房屋建在王某的地上。几年后王某持证建房时发现此问题。两家协商后同意调换住房用地,并一同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此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县政府为两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瑕疵,没有为其变更的依据;李某批甲占乙,侵犯了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自行纠正,王某也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批甲占乙并非主观故意,而且两家已同意调换住房用地,为避免日后因证地不符产生纠纷,可以为这两家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
请问,李某和王某两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否变更登记?如果能,应该怎样变更登记?
宝丰县国土资源局
答:《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于李某、王某有互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笔者认为,本着方便百姓、服务民生、减少矛盾以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为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