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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事实”的违法占地 需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吗?

(2014-08-25 17:54:29)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既成事实”的违法占地 需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吗?

2014-08-20 11:23:46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侯福志

编辑部:

在查处违法占地案时,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违法占地发现时,当事人已经将房子等建筑物建好,建筑施工已经停止。对于这种 “既成事实”的违法占地,在立案查处时是否需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此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点认为,这种情况再对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另一种认为,还是要对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不能因为违法当事人“建筑施工的停止”而认为“违法占地行为停止”,“既成事实”的违法占地行为是违法占地行为的持续状态。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是否要对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河南省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冯庄国土资源所   邢文涛


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建筑施工停止不代表违法占地行为的停止,因此,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必须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建筑施工停止而建筑物并没有拆除的情况下,仍然要对违法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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