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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个体加工厂用地能否继承?

(2014-08-01 13:23:46)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村民个体加工厂用地能否继承?

2014-05-19 15:19:36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法律顾问  侯福志

编辑部:

2006年张某经县政府批准,占用本村集体土地200平方米建加工车间,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张某因病去世,该加工车间由其妻子和儿子经营,并且在工商局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变更到其儿子名下。

前不久,张某的儿子持县政府的文件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人认为政府批准的土地在他父亲的名下,集体土地不允许转让,也不能继承,所以不能给他儿子发证。请问,这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能被张某的儿子继承吗?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国土资源局 张新义

答:张某2006年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加工车间,已经取得了该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并没有明确说法。《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则明确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同样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上述规定是就平常所说的“房地权利一致”、“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张某的车间和房产是可以继承的,《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张某之子可以先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登记,然后凭房屋登记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即可。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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