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期间能否进行开采?
(2014-08-01 13:19:59)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采矿权变更期间能否进行开采?
编辑部:
我市有6对矿井,之前统一归宜州市竹仓煤矿管理。2010年企业改制中,宜州市竹仓煤矿不再存在,这6对矿井一直由宜州市安庆煤业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至今。2013年5月,这6对矿井不再同意由安庆煤业管理,想归金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这样就涉及变更采矿权主体。但在变更期间,这6对矿井经广西工信委同意正在进行基建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有借基建之名进行采煤活动的嫌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后,对这六队矿井下达《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所有矿井不得借基建之名进行采煤活动,只能根据工信和安监等部门矿井技改批复进行施工。但在巷道维护和通风排水中,还是会有部分煤出井。请问:各矿井出在井口的煤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由业主运输经营?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或什么条例规定?
广西宜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答:关于这6对矿井的所有权问题,我想当地政府会有说法,也会处理好。但无论归谁管理,或者说矿井的主体是谁,都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并且要凭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开采层位以及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没有采矿许可证,或者虽然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至于在基建过程中是否可以采矿,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详细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所以还不能以基建期间不得采矿为理由给予禁止,这与煤是在井口还是在地下矿层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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