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怎样计算这宗闲置土地的起算时间?

(2014-08-01 13:17:35)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怎样计算这宗闲置土地的起算时间?

2014-07-17 14:46:29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编辑部:

某公司2009年10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前。因种种原因,该公司直到2011年2月25日才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日当地国土部门履行了土地划交手续,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4月至今,该公司在圈建围墙、建传达室后一直停工,形成土地闲置。

请问,一、该宗地的闲置起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二、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三、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除按部53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是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和责令当事人整改?

读者  徐 彬

答:一、当地国土部门2011年2月25日履行了土地划交手续,但该单位一直未动工建设,故笔者认为该宗地的闲置土地起算时间应当从2012年2月26起计算。此前,因种种原因,受让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并未追究其责任,事后用行动确认继续履行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能以受让人实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节点为依据,以1年期届满要求为起算点。

二、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什么性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在理解上也是存在争议的,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属于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有赖于立法机关做出权威的解释。其实什么性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根据原国家土地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第五项,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在处理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理程序的规定,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殊规定的,则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法律顾问  侯福志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