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应遵循的原则
(2012-10-10 16:14:48)
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原载2012年10月1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某公司原来已经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定为工业用地或其他服务用地。现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询问: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该宗地可否直接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或住宅用地?如果要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
类似问题,我们这里在实践中碰到了许多例。操作方法也都不一样:有的认为可以直接转为经营性用地,只需要履行相关的土地出让金价款补缴等手续;有的认为不可以,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程序。
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土地使用权人乐意接受,并积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种情形,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接受。他们干脆直接跑住建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结果造成了土地价款的流失。遇到上述情况怎样处理为宜? 读者 杨建锟
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重申,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因此,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上述复函的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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