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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住宅用地是否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2012-08-22 17:21: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2012年8月22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我局在编制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普通商品住宅)公开出让公告时,就确定竞买人条件产生分歧。有人认为,不能向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也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请问,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能否竞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山西省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张怀乐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笔者理解,除非法律、法规对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不能限制任何人参加投标和竞买活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可以用公司的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由于各地在政策规定上不尽相同,在操作上也有区别,因此,上述意见只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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