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住宅用地是否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2012-08-22 17:21:54)
标签:
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山西省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张怀乐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笔者理解,除非法律、法规对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不能限制任何人参加投标和竞买活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可以用公司的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由于各地在政策规定上不尽相同,在操作上也有区别,因此,上述意见只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