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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超过申请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如何执行?

(2012-08-22 17:19:21)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8月22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2003年6月25日,A市国土资源局对某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厂房的行为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该村拒不履行,且所建厂房已建成并投产。由于种种原因,A市国土资源局未及时申请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现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请问,对此类案件该如何执行?

  读者冷国良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OOO〕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O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显然,从来信所说的情况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失去了申请强制执行权,肯定会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得到执行。

  那么,超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行政机关是否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呢?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此案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期限虽然已经逾期,但是还可以对村委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这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18O日内,将村委会拒绝缴纳的罚款连同加处的罚款一并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操作时,可以提前通知村委会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也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笔者认为,由于2OO3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已经很长,加处的罚款仍然可以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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