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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行政处罚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2-08-15 10:28:31)
标签:

文化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8月15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行政处罚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源

  2012年7月18日本报“以案说法”版文章《滞纳金,晚交倒比早交少?》

  ◆原文观点

  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数额设定了封顶条款:不得高于罚款的本数。这样一来,某些2011年间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只要一直拖延履行到2012年,反而可以比2011年缴纳罚款的人支付更少的滞纳金。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对于发生在2011年的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可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封顶条款。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些规定,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属于同一层级,由于在加处滞纳金的规定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规定,那么,在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之日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从而避免“天价”滞纳金现象的产生。因此,该案件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至于文中所说的公平问题,笔者认为,公平应当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做到最大的公平。

    ◆各方观点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许丽丽: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本案的违法行为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发生在2011年,故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强制执行15万元,而不应适用2012年1月1日出台《行政强制法》。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刘建龙: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日期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那么,如何计算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15日。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该公司自8月20日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未起诉,超过60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处罚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应该为2011年10月19日,之后的180内国土资源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国土资源局到2012年4月20日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超过时限。

  另外,加处的罚款在处罚没有被消灭之前一直有效。因此,加处罚款的计算截止时间应是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的时间。

  湖南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付智:虽然在本案案发时,法律对加处罚款没有上限规定,但行政行为还须遵循一个合理性要求,加处罚款过高则属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则存在被撤销或变更的风险。为此,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非首次创立,而是重申了合理性这一法律原则,因此,对国土资源部门而言,那种罚款数额较小但加处罚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不应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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