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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期限吗?

(2012-05-30 17:00:06)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5月3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我县一村民2007年获得修建自用住房批准书,但一直拖到今年才动工修建,执法人员以批准文件失效为由前去制止,但该村民要求提供批准书失效的法律依据。请问:村民修房的批准书是否有法定的有效期?该村民修房的批准书已过了5年,目前是否有效?

  读者 张曼

  

    本特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来信提到的村民修房的批准书应该是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笔者查阅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无建设期限的规定。但部分省、区、市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规定了有效期,有的是1年,有的为2年。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依据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则是有期限的。因此,建设用地批准书自然也应当遵循上述期限的规定,超过期限的,可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考虑到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超过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规定期限施工建房的,可由规划或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而继续施工的,应当按照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亦可以按照非法建设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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